【哲学·西方向·我思】古典共和主义的复兴——菲利普·佩...
本帖最后由 dlsdyc 于 2013-5-7 09:49 编辑
古典共和主义的复兴——菲利普·佩蒂特的自由概念与政治本体论架构的发生学讨论
引言
在近现代的西方政治哲学潮流中,自由主义自随着资本主义一起诞生并随之发展壮大以来,这几百年来一直占据这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位置,但是随着自由主义的发展,也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包括像过于强调个人权利而导致的义务的忽略,以及政治冷漠、投票悖论等,这些使得自由主义开始受到怀疑和批判。很多哲学家在对自由主义进行反思和批判的过程中提出了新的政治哲学观点,形成了新的思潮,譬如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等。
共和主义思潮严格说来应该是共和主义复兴思潮。是共和主义学者们从历史中找到的一条从雅典和罗马共和国发源的共和主义传统。这种共和主义以“整体主义,政治平等主义,内部和平主义、公共性原则、相互性原则、积极行动原则”为原则。强调公共性和整体性以及个人美德和义务。并试图以此来解决自由主义的困境。在这其中,又特别以斯金纳和佩蒂特为代表的“新罗马主义”最为著名,因为,他们对自由主义的批评直接进入到了对自由主义核心,即对自由这个概念展开了批判。斯金纳直接提出“对消极自由的新理解”来指出自由主义的自由概念的缺陷,而佩蒂特更是彻底,直接试图和自由主义的自由决裂开来,建立一个只属于共和主义自己的自由观念,为共和主义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对于共和主义理论本身来说,有了属于自己的自由概念,意味着共和主义可以真正的和自由主义分离开来,不需要再和自由主义拉扯不清。而对与共和主义者来说,搞清楚共和主义的自由概念还意味着自此以后的共和主义学者有了自己的阵地,而不需要仍然在自由主义的阵地上与敌人交锋。
佩蒂特并没有直接从自由这个概念去寻找和建立共和主义的自由,而是转向了更为基础的社会本体论。他试图先找出和建立一个共和主义自己的社会本体论,并以此来推出共和主义自己的自由概念。这样的话,共和主义的自由概念就会更加坚实禁得起怀疑和推敲。
在佩蒂特找到了这种只属于共和主义的社会本体论之后,佩蒂特以此为基础,开始了对自己的共和主义自由概念进行了探讨,并不断改进和修正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并使之符合其社会本体论以及一种和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相区别开来的标准的要求。
1 本体论:整体论的个人主义
佩蒂特的社会本体论思想主要体现在他1993年出版的《人同此心》一书中,传统的社会本体论关注的是个别行动者如何同社会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佩蒂特以其深刻的洞察力指出在社会本体论方面存在的应该是两个问题,即垂直方向上的个别行动者的能动性是否会受到加总社会规则的损害——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矛盾,以及水平方向上的个别行动者是否可以脱离社会还是必须依赖于社会关系——整体论与原子论的矛盾。
1.1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矛盾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矛盾起源于社会规则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问题。在佩蒂特那里,个人是有思想的意向主体,所以必然遵守各种意向规则,但是同时我们又会作为一个集体,集体地服从社会规则。那么这二者是存在矛盾和分歧的,所以探讨社会规则是否会损害个体的意向规则并剥夺我们个体的能动性是有必要的。或者正如佩蒂特所说:我们能否在社会规则给我们的压力下,保护我们的绝对主权(autarchy)。佩蒂特从对社会规则的讨论开始,将社会规则分为三类,分别是:与意向规则因果联系的社会规则;与意向规则有逻辑连续性的社会规则;以及与意向规则没有上述联系的社会规则。在佩蒂特看来,只有最后一类社会规则即被他称为社会—结构规则才对意向行动者构成了威胁。所谓社会—结构规则是与社会实体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规则。而这些社会实体的出现就有可能威胁到我们的绝对主权,在17到19世纪民众社会学中遭遇到了大量的新的社会实体:国家作为一种相对新颖的建制实体而出现;文化以一种从前不可捉摸的方式进入人类学研究的视线;各种法人和法人集团的出现。诸如此类都构成了对民众社会学的冲击,因此很多人将与这些新颖实体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规则看作是有威胁的:他们复活了集体主义,甚至随着民众社会学的发展出现了一种社会有机论。但是事实上随着民众社会学容纳了国家、民族以及法人这些新颖的实体之后,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在这方面的矛盾已经消除了。类似的新颖社会的社会—结构规则不会对我们的绝对主权构成威胁,尽管他们曾经也许构成过。
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的确存在着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矛盾,既然社会—意向规则不构成威胁,民众社会学上的社会—结构规则也不构成威胁。由此,佩蒂特认为在排除民众社会学的社会科学中必然存在着复活集体主义的前景。佩蒂特将目光转向了以涂尔干为源头的社会统计学,并找到了由涂尔干发展出来的统计决定论。涂尔干设定了一种社会加总规则来包含这种恒定性,从而解释这种恒定性。他承认这种加总的恒定性有其自己的生命,他们超越个人意向层面上的相关变化并保持不变。这种从社会统计图谱和数据中得出的恒定性对我们是否真正拥有意向意向心理学赋予我们的绝对主权的提出了自明的疑问。
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涂尔干式的社会—结构规则的威胁。佩蒂特将这种社会—结构规则对我们的绝对主权构成威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社会—结构规则压倒并支配人类行为的意向规则;二是社会—结构规则包围意向规则,他们享有某种优势和优先地位。压倒论题意味着在某些环境中意向规则由于社会—结构规则过于强大而直接中止了,包围论题则意味着因为某些边界条件的存在,使得社会—结构规则占据了优势。
1.1.1社会—结构规则是否压倒意向规则
在论证压倒论题时,佩蒂特区分了现有的集体主义者和个人主义关于社会—结构规则和个人意向规则极端和有限的争论,并将其按照对两种规则的态度分为以下四类:
并针对这四种不同的类型逐个进行反驳。
佩蒂特在回应压倒论题的极端版本——极端集体主义者时认为这种完全取消掉意向心理规则的取消主义方式是奇怪的:“既然我们已经按照意向心理学相互理解已经有很长时间了,要说服我们放弃把我们理解为意向主体需要大费周章。”而且我们的意向心理学必定反映出一种被人类设计出来并得到最好检验的认识的方案。因此完全否定意向规则是不现实的。除此之外,我们不仅是在意向心理学上相互理解,我们还是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构建文化。所以这种压倒论题的取消主义同样也是在拒斥相关文化形式。
与压倒论题的极端辩护者一样,对立的极端版本完全否认了有社会—结构规则在起作用,极端个人主义者认为所谓的社会—结构规则是可以被还原为意向规则,所以就不存在真正的社会—结构规则。但是佩蒂特认为这种严格的还原是不必要的,他们只需要论证社会—结构规则最终是与意向规则逻辑上连续的就可以达到目的。但是即便如此,反对压倒论题的极端版本也是毫无吸引力的,因为“世界是这样的这个事实的确不仅仅由常见的意向规则在这里成立这一事实确立的”,也就是说,社会—结构规则必然是在起作用的。
在针对上述两种极端版本的反驳中,佩蒂特已经表达出了他对意向规则和社会—结构规则的态度,那就是既支持社会—结构规则的实在性,同时也承认意向规则的存在。在此基础上,佩蒂特展开了他而对压倒论题的两种有限版本的反驳。这两种有限版本都认为社会—结构规则与意向规则会发生冲突并且会出现一方力量强大而压倒另一方的现象。但是在佩蒂特看来,这二者并不会出现冲突,因为二者在佩蒂特看来二者是位于同一基础——物理规则之上的。在佩蒂特的知识构建中,物理层次是世界上最基本的层次,也是最基础的层次。所有非物理的规则都以一种上行的方式随附在物理规则和条件之上,这也就意味着物理层次是因果上基本的,“从根本上而言,所有反映在我们发现的不同规则中的模式都是在物理层次被提供的。”这是一种因果基要主义。于是在佩蒂特确立了物理层次的基础地位和所以非物理规则随附在物理规则之上的因果基要主义之后,佩蒂特认为有限版本已经不攻自破了。因为意向规则和社会—机构规则代表着一种对立的因果分配,但是现在,这种对立被取消了,因为二者都有着共同的基础——物理规则。那么正如佩蒂特所说“两种力量和两种规则都是靠同样的物理规则和条件而成立的,因此认为他们会趋向不同方向是没有意义的”,也由此,我们也就拒绝了压倒论题上的两种有限立场
经过上述对社会—结构规则和意向规则的极端版本和有限版本的考察和反驳之后,佩蒂特认为个人主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因为根据上面的反驳,社会—结构规则并不能压倒意向规则(虽然意向规则也并不压倒社会—结构规则),所以个人主义的主张最终是合理的。
1.1.2社会—结构规则包围意向规则
在论证了社会—结构规则并不压倒意向规则从而剥夺个体的绝对主权并为个人主义辩护之后,佩蒂特转向了第二个论题,即社会—结构规则是否包围意向规则,从而剥夺或损害个体的绝对主权。在佩蒂特那里,这种包围机制指的就是一种过滤机制,即某种预先选择的决定论(如果你不这样选择,你将寸步难行甚至无法生存)。由此这种选择过滤机制就将个体本来可以享有的广泛的选择集合(default)缩小为只是符合过滤机制的选择集合。这样的话,这种预先选择的过滤机制看起来的确构成了对个体绝对主权的侵犯(缩小了个体自由选择的范围),“包围论题这种建议说的是,社会—结构规则在如下意义上包围意向规则,前者已经以一种基于生存的方式被择出。某种过滤或删除机制在起作用,从而保证了虽然找出使得社会—结构规则不成立的配置从心理学上说是可能的,但事实上却是不可能…它保证,唯一生存下来的就是具有并展现出维持社会—结构规则所要求的态度和行动的行动者”但是佩蒂特认为这些所有的预先选择和过滤机制中只有真正和整个社会相关涉的那些机制才可能构成对个体绝对主权的威胁,才是真正的社会—结构规则。因为只有这种过滤机制才能被整个社会所意识到,才能真正的构成对意向规则的包围。佩蒂特找到了达尔文的进化论的自然选择,认为这种自然选择就是一种最常见的关涉整个社会的预先过滤和选择机制,在自然选择这种预先选择中,基因被预先决定。而与基因相对应,他另外找到了一种文化复制者—拟子。认为这二者都是和自然选择有关的,基因是生物的复制者,而拟子则是文化的复制者。 佩蒂特进而区分了基因和拟子三种不同层面的竞争。而最终只有团体层次的可能性才与我们所关涉的包围论题有关。经过对基因和拟子的比较,佩蒂特发现只有基因才能构成真正的包围论题,因为关于拟子的自然选择并不会使人达到如果不这样选择就会寸步难行甚至不能生存,能达到这个效果的只有基因。所以这就将拟子这种文化的复制者从自然选择中剔除出去了。剩下的就只有真正能够作为对意向规则形成包围的基于基因的团体层次的选择这种社会—结构规则了。但是在我们这个现实社会却不一定存在这么多的规则得到满足。因为:一,具体的团体层次的选择要求的条件是十分具体的,而且极有可能无法满足;二,即使我们假定曾经出现过类似的竞争,我们也必须承认,在那种竞争过程中可能已经被选择出的规则也是少之又少。除此之外,在我们这类的高等社会中,这样被选择出来的社会—结构规则发生作用的机会也少之又少。
由此佩蒂特完成了对社会—结构规则包围意向规则的反驳,并成功为意向规则的独立性和个体的绝对主权进行了辩护。进而成功的为个人主义进行了辩护。
1.2整体论与原子论的矛盾
在捍卫了个人主义之后,佩蒂特进入了对整体论与原子论的矛盾的讨论之中,并试图捍卫整体论反对原子论。他认为在历史上和现在都存在一种将整体论和集体主义、原子论与个人主义相互混淆的现象。于是佩蒂特对社会本体论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这两个问题的独立性进行了讨论,并最终确立了这二者之间的相互独立位置。
在将整体论和原子论与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关系区分清楚之后。佩蒂特对原子论与整体论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并提出了两个关键点:首先必须甄别出人类某些独特和重要的属性;其次说明这些属性要体现出来是否需要依赖于社会关系。换句话说人之为人是必须依赖社会关系还是自己独立于社会就可以实现。而根据佩蒂特关于人是思想的意向性主体的描述,思想就是人类最独特和重要的属性,于是整体论和原子论矛盾的论题就变化为:人类思想的能力是否必须依赖于社会关系。
1.2.1赞成整体论的论证
佩蒂特对整体论的辩护是通过对遵循规则以及思想的解释开始的,在佩蒂特那里,所谓遵循规则或者是思想本质上是一种互动的关系。“遵循规则的主体必定处于一种与相关倾向的其他载体——自己或者他人——互动的位置”佩蒂特以活人的魂魄的例子进行了说明遵循规则和保持平衡一样是意向互动的事业。这就是佩蒂特所找到的“互动论题”
而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这种互动论题与我们所要论证的整体论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互动论题看起来像是一种更弱的整体论(互动论还包含和自己的互动),如果我们将和自己的互动排除出去只留下主体与他人的人际的互动的话(必然是社会的),那么对整体论的辩护就实现了。要想达到这个目的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相信与跨时间的自身互动是不可行的,或者说本身不适合为思想提供支持(这样就只能进行人际互动);二是我们承认与跨时间的自身互动在原则上足以支持思想,但却不具有实际的可能性。而与他人的人际互动总是实际上可得到的支撑基础。佩蒂特认为第一条路是不可行的,而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是建立在实践之中的,所以这就给了第二条路以支撑。
除了互动论题以外,佩蒂特还找到了人类思想的共通性论题来作为整体论的支撑。正是因为人类思想满足某种公共性条件,所以人际关系才是人类思想得以形成与存在的必然基础。而所谓思想的共通性指的是:“人们个别的遵守规则,尤其是他们在他们的思想中个别的遵循规则,是共通的。作为规则,他们是另一个体可以有理有据地鉴别为一个给定主体遵守的规则,而且他可以把它鉴别为他自己能够以同样方式遵循的规则。他们是没有一个人能够独占的规则;他们能够被共同体中的任何成员断定为一种共同的占有物”
由此,互动论题与共通性论题相互支持构成了对整体论的辩护:人类思想(共通性的思想)是依赖于人的社会关系的。只有与他人的社会关系,才有于他人共通的思想。
最后,佩蒂特将整体论的辩护整合为三点:
1,互动论题:一个人只有基于人际或人内的互动才能遵循规则
2,共通性论题:一个人类思想者所遵循的规则是共通的:它们是另一个人可断定为一种共通占有物的规则。
3,否定性主题:如果一个人只是基于与她自己的时际互动遵循规则,那么那种规则就是非共通的。
结论:一个人类思想者所遵循的规则并不仅仅是基于这种人内的互动而被遵守的;他们必定是包含在与他人的互动的基础上被遵循的。
这个结论本身就等于是一种整体论的陈述。没有社会关系就没有人类思想的整体论也就得到了辩护。由此,佩蒂特就完成了整个对整体论的辩护。
佩蒂特的整体论的个人主义不仅仅作为其哲学本体论,而且也为其政治和社会理论提供了支撑。他认为整体论的个人主义在政治价值上必将导向一种共和主义。因为原子论以非社会价值为首要目标,而整体主义者削弱了将政治理论聚焦于非社会价值之上这一趋势。同时整体主义者将那些社会标准定为政治评价的终极标准。这样就否定了传统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从而走向了由罗马而来的共和主义传统。但是佩蒂特又和普遍的共和主义不一样,并不完全强调整体和社会的作用,而同自由主义者一样也重视个体的作用,所以才有了对个人主义层面的强调,也才有了佩蒂特独具特色的论争性民主及其对美德的工具性的表述。
总的说来整体论的个人主义是佩蒂特整个政治哲学的基础所在,阐明了个人自由和自由国家之间的关系,根据其整体论,个人的自由只能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内才能的以实现,即个人自由是通过一个自由的国家来实现的,个人自由依赖于自由的国家。也正是基于此,为共和主义国家内大政府和公民义务的强调以及共和主义法治提供了辩护;另一方面依据个人主义,承认每一个个体为具有独立思想的意向主体,不存在一个超越于个人绝对主权之上的集体意志,这样也就为共和主义划出底线,避免其坠入极权主义深渊。从另一方面来说,整体论是为了和消极自由的原子论相区分;而个人主义针对的则是社群主义的“共同善”概念。表明了其试图和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等相独立的理论特点。其后来弹性无干涉、反权力的自由、无支配的自由以及行动自由等一系列自由观,以及后来的共和主义政治制度上的阐发,这些都是其整体论的个人主义在政治哲学上的发挥和延续。
2 本体论指导下的自由观发展演变
佩蒂特在《人同此心》中提出自己的社会本体论之后,进而将其运用到政治哲学领域,开辟了真正属于共和主义的独特的自由观。但是其自由观的具体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和自由主义辩护者的交锋中,佩蒂特不断修正其共和主义自由观的内涵,从他的发表和出版的《消极自由:自由主义的与共和主义的》(1993)、《反权力的自由》(1996)、《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1997)以及《行动自由与选择自由》(2003)可以看出其自由观经历了从弹性的无干涉→反权力的自由→无支配的自由→行动自由这样一个演变过程,本文接下来就将具体考证佩蒂特共和主义自由观的具体演进过程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所在。
2.1弹性的无干涉
共和主义被称为是自由主义最大的危机,原因在于共和主义直接对自由主义的核心即“自由”概念进行了批判。新雅典主义和新罗马主义者们都从共和主义传统中吸取新的材料并提出了自己的自由观,从而威胁了自由主义的传统的自由观念。而作为新罗马主义的扛旗手的佩蒂特也在1993年的《消极自由:自由主义的与共和主义的》提出了自己的和自由主义区别开来的自由观:弹性的无干涉。
佩蒂特承认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实质上就是消极自由即无干涉,但是同时他认为由贡斯当—伯林以来的传统的自由的二分法,没有完全说明和区分清楚自由的内涵,掩盖了消极自由其实包含两种不同的自由观念这一事实。佩蒂特认为消极自由应该包括:一,无干涉;二,无干涉的弹性实现。而被忽略的那一部分就是佩蒂特所要强调的继承自西塞罗、马基雅维利、哈林顿、孟德斯鸠、卢梭甚至德·托克维尔这一传统的共和主义的自由。
佩蒂特用小球实验来说明和区分了无干涉的弹性实现和实现:有两个小球,每个球都遵循牛顿运动定律在同一平面沿着直线轨道前进。其中A不同于B的地方在于:A所运动的轨道两边设有不间断的装置,这些装置并不会影响其运动,其功能在于:首先,防止外力使球A偏离运动轨道;其次,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即出现了一个外力成功使得球A偏离运动轨道时,他们能够保证将球A回复到原本的运动轨道上来。在这个实验中,球A和B都实现了沿轨道直线运动这个特性,但是球A与球B不同的是,球A是弹性实现的。弹性实现不仅仅包含原本规定的运动得以实现,还意味着如果发生干扰还能够纠正这种干扰并将其恢复原位。正如佩蒂特所说“球A牢靠的实现了沿着一条直线滚动的特性,而球B仅仅是脆弱的实现了这一点。球A并不像球别那样容易受到外力干涉。”在政治领域中,两个人同时享有无干涉,但是其中一个人无干涉是通过法律得以保障的,法律会取消掉能够干涉他的任何权力或者在他被干涉之后提供补偿。而另一个人的无干涉只能通过溜须拍马赢得他人的宽容来实现。这样看来前者的无干涉就是弹性实现的、牢靠的,而后者的无干涉是脆弱的。这就是一种一种受保护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消极自由即无干涉的实现是不会受到任何威胁而绝对能够得到实现的,即一种受保护状态“只有当一个人能够防备可能的危险,特别是能够防备其他个人会施加的威胁,而不仅是能够防备或然的危险时,我们才能说这个人享有了一种受保护的地位”佩蒂特的弹性无干涉包括两个方面在于:一,事先预防;二,事后保护。事先预防即在干涉可能发生而还未发生时就采取措施阻止其发生。事后保护指的则是当干涉发生后,提供保护和补偿。而纯粹的自由主义的无干涉则只是强调对一切干涉的排斥。因此佩蒂特将其定义为一种以量为导向的观念(因为它认为任何形式的无干涉都是有吸引力的)。而无干涉的弹性变种则是以质为导向的,它关注的是那些适宜的弹性无干涉。而在他看来区分这二者之间最好的办法就是看二者对法律尤其是法治的态度,在佩蒂特看来,无干涉的自由主义者讲法律同样认为是一种强制,是一种恶。而认同弹性无干涉的共和主义者那里,法律并不构成一种强制。“坚持以量为导向的观念的人会将法律看作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不可避免的侵犯,即便这种侵犯可以抵消;坚持以质为导向的的观念的人会认为这种评论是误导的,他们会强调以下事实:在正常情况下,法律是自由借以实现的手段,或者说至少是一种关键性要素:我们可以说,法律有助于构建或构成自由”。并且以哈林顿对霍布斯对卢卡人的自由的论述的批评,来说明共和主义下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除此之外,佩蒂特还论证了弹性的无干涉并不是作为一种复合价值而存在,而是作为一种可以替代无干涉的更确定的价值。佩蒂特为了防止人们将弹性的无干涉理解为一种知识对无干涉用形容词进行了限定,其本质仍然一种无干涉,而将无干涉与弹性无干涉完全区分开来。真正的佩蒂特意义上的无干涉和弹性无干涉的示意图就如图1:弹性无干涉和无干涉都属于消极自由范围之内,但是二者并不重叠和相交,弹性无干涉和无干涉是相互独立的,二者关系并不如下图所示那样:
到此,佩蒂特的弹性无干涉的自由观的论述算是基本完成了,但是,这毕竟是佩蒂特自由观的初始阶段,仍然存在大量问题和缺陷,就弹性的无干涉来说,首先,整个弹性的无干涉仍然是在自由主义框架之内的,也就是还是以消极自由为外延,只是对消极自由的内涵进行了拓展,重新发掘了消极自由内部弹性的无干涉这一维度。但是仍然没有能够脱离消极自由。按照佩蒂特将共和主义自由定义为弹性的无干涉来看,那么共和主义的自由也是在消极自由的内涵之内得到定义的。由此,共和主义没有一个清楚明晰和自由主义自由观完全区分开来的自由概念作为理论基础,共和主义的独立性也就值得探讨。所以佩蒂特试图通过提出一个完全不同于自由主义者的新的自由观念并以此来批驳自由主义的尝试可以说是不成功的,其试图通过批判自由主义而实现共和主义的复兴也显得无力。佩蒂特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随后就不断对其自由观进行发展与更新,最终成功在自由主义阵营之外为共和主义自由找到了立身之处。其次,正是因为佩蒂特的自由观只是对消极自由的内涵的新发掘,只是一种无干涉的弹性实现的状态,而不是和消极自由完全区分开来的自由观,这样的话,很容易使得人们会混淆安全和自由这两种不同的价值,“佩蒂特担心批评者认为弹性无干涉是弹性和无干涉的混合体,或者说安全与自由的混合体,强调安全胜过自由。”毕竟弹性强调的就是一种受保护的状态。容易出现一种“假借自由之名而追求别的价值”的状况。虽然佩蒂特进行了辩驳,即上述的将弹性和无干涉区分开来。“它并不意味着实现一定数量的无干涉是一回事,而实现一定数量的安全是另外一回事。只要实现了无干涉,其实现在要么是有某些弹性的,要么是无弹性的”,即干涉要么是有弹性的要么是无弹性的,弹性本身不能作为独立的价值体,弹性只是无干涉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某种附加的东西,由此,弹性的无干涉也就不是某种复合的价值。“有的人喜欢红酒,但是这并不代表他喜欢红色和酒”。但是这种辩驳本身是不成功的。毕竟在弹性的无干涉这个阶段,佩蒂特的关注重点停留在对自由内涵本身的阐述之上,描述的仍然是什么是自由或者说自由应该是什么样子的,而缺乏关于自由为什么应该是这样子或者自由由何推出这样一个论证的阶段,缺乏严密论证的自由观必然是不清不楚容易被误解的。再次,佩蒂特关于弹性的无干涉的自由观的描述中,并没有对弹性实现的具体手段进行说明,虽然在小球试验中提到了一种和技术相关的装置,并论证说这种外在装置的两个功能在于事先预防和事后补偿。但是当一个人本身就拥有足以实现弹性的无干涉的资源的时候,例如一个富翁,对他本身来说,他拥有的无干涉是可以弹性实现的,他先在的拥有了弹性的无干涉。但是对他的仆人来说,他们的无干涉就不是弹性实现的,是脆弱的。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如何保证仆人的无干涉的弹性呢?是将富翁的财富全部取消掉?还是提供一种惩罚机制来防止富翁的为所欲为,或者以一种时候的补偿机制来补偿被干涉者呢?在具体的制度上,佩蒂特并没有给出解答。最后弹性的无干涉毋宁说是整个佩蒂特的自由观存在的缺陷在于:个体理性问题。即个体为什么就一定会按照共和主义自由进行选择?我们举例说,某个人存在两个选择方案,方案A要求他处于一种可能会随时被别人干预的状态,比如被别人雇佣,但是这个方案却能提供给这个人大量的利益比如金钱或者其他福利;方案B则是保证个体的不会被随意干涉并且即便被干涉也能获得时候补偿,但是这个方案却不能够给个体提供大量利益或者说提供的利益少于方案A。在这个例子中,方案A的无干涉是脆弱的,因为又一个可以随时干涉他的主人。而方案B的无干涉是弹性实现的。但是我们根据直觉就能够知道,必然会有人选择方案A。而只要有一个人选择了方案A ,那么弹性的无干涉就失败了。这归根结底还在于,个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首先个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不一定能够认识到弹性的无干涉才是我们需要的;其次,就算个人认识到了弹性的无干涉是最重要的价值,个体也不一定会真的就选择他。这是共和主义自由一直存在的问题,即个人理性问题。因为个人理性的虚弱,那么共和主义就有可能走向集体理性,即通过一个超越于个人意识之上的集体理性来保证个人和集体的选择是按照理性进行的。但是这样的话,就出现了共和主义广遭批判的极权主义问题。但是这种集体理性对于佩蒂特来说也是不可行的,一是这是受到自由主义批判的,二是这和佩蒂特自己的社会本体论是不符合的,在其本体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佩蒂特是坚决反对一种超越于个人的绝对主权之上集体理性的。而这也就成了佩蒂特共和主义中的一大问题所在,直到在无支配的自由观那里才尝试进行解决,但是也是不够成功的。
2.2反权力的自由观
在和批评者的争论中,佩蒂特对共和主义自由概念的理解进一步加深并对弹性的无干涉的自由概念进行了改进,从而在1996《反权力的自由》一文中提出了新的共和主义的自由概念:反权力的自由。佩蒂特将自由定义为:“不能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不能毫无防备的受到他人的干涉”,即自由不是干涉的阙如,而是以后总受到随意干涉的可能性的阙如。自由的对立面是压迫和支配。佩蒂特开始从限制自由的来源来论述自由,而不只在消极自由范围内听过对消极自由内涵的细微区分来阐述自由“佩蒂特已经放弃了弹性的无干涉的概念,而是直接转变了自由的对立面,通过这种对立面的不同来界定新的自由概念”。在佩蒂特看来,造成自由受损的来源就是支配性的权力,佩蒂特认为这种支配性的权力包括三个方面:(1)他们拥有干涉的能力。所谓干涉指的是“或多或少旨在恶化一个行动者的选择状况”。而拥有一种干涉的能力指的则是拥有一种“实际”的能力;(2)支配者具有的是为所欲为、无所顾忌的干涉能力,为所欲为的条件意味着他们不会因为干涉而受到惩罚,被干涉者也没有途径坚持自己的权利,干涉者拥有绝对的权威(carte balance)。无所顾忌的条件意味着这种能力不受到任何约束,只受到自己的任意意志影响。(3)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有权做出选择,换句话说就是,这种干涉指向的是他人有权做出的选择。佩蒂特认为一旦满足这三个条件,支配的权力就发生了。而正是也只有这种支配的权力下才会损害自由,所以佩蒂特继续区分了“仁慈的主人”和“合宪的权威”两种不同的情况,在前者情况中存在一个主人,这个主人由于本身是仁慈的而刚好碰巧不打算干涉和伤害其他人,这种情况是无干涉的,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等于拥有自由,因为这个个体依然满足支配权力的三个条件,所以他是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在支配权力之下,个体随时可能被支配权力进行干涉。所以“仁慈的主人”这种情况并不是自由。而与之相对应,存在另一种存在干涉行为但是并不构成支配的情况——合宪的权威,一种合宪的权威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对他人进行干涉,但是这种干涉并不构成压迫和支配,因为这种干涉并不是为所欲为和无所顾忌的,是收到约束和宪政安排的。在这里,佩蒂特就更加区分了共和主义自由和自由主义自由的区别,将自由主义抛弃的内涵拿进来,再将自由主义认同的抛出去,这样就更加确立了共和主义自由的独立性。这一点区分在佩蒂特后来成熟的无支配的自由观中仍然得到了延续和完善,并最终形成了其无支配中的“无干涉的支配”和“无支配的干涉”这“一增一减”。
在讨论过对自由的损害来源于支配性的权利之后,佩蒂特开始探讨如何反对这种压迫的权力。这就进入了其关于保证自由的具体制度和方式的探讨。佩蒂特针对性的提出了“反权力”,所谓“反权力”是指:“一些人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与支配联系在一起的权力——被有效消除了”。反权力并不是以一种新的支配来代替原有支配,而是受益于削弱支配的措施,反权力与权力的关系正如物质与反物质一样,代表着对权力的排斥,同时也和权力一样,是一种权力形式。并提出了实现反权力的三种方式:为无权无势者提供保护的保护性制度,规范有权有势者对其资源的使用的规范性制度,授予无权无势者以新的资源的授权性制度。最后还提到反权力首先致力于消除支配权力,其次在于扩大无支配的范围。
总的说来,佩蒂特反权力的自由是其弹性的无干涉和无支配的自由的过渡阶段,他克服了弹性的无干涉从自由的内涵——一种受保护的地位出发来阐述自由,进而出现了以其他价值代替自由,即“假借自由之名追寻其他价值”的理论弱点。转而从自由的对立面也即自由真正的内涵以及自由的来源来定义自由,这样就将安全与自由的追求区分开来,他说明他追求的是一种独立的价值。这就给了共和主义自由一个真正的内涵所在。同时也解答了弹性的无干涉的自由观中关于自由强度与广度的问题,认为自由的强度优先于自由的广度。另外,在反权力的自由中,后来无支配的自由的大部分观点在这里都已经得到了体现,例如关于支配权力的定义、无支配的干涉和无干涉的支配以及共同意识和自由的广度与强度等观点在反权力的自由中都已经基本成熟。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权力的自由是没有漏洞的,(1)在反权力的自由观中,仍然完全和消极自由或者说自由主义的自由区分开来,换句话说就是反权力的自由观的论述都是从权力对自由的损害出发来阐述共和主义的自由,只是将其与消极的无干涉的自由进行了对比,但是并未清楚说明这种自由与消极自由是否是相区分的,虽说从自由的对立面阐述自由已经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种自由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只足以使其与其他价值如安全区分开来,却不足以与消极自由相区分。毕竟前面的弹性的无干涉是在消极自由的内涵之内的,所以说明反权力的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这涉及到反权力的自由的独立性的问题。所以,在关于反权力的自由观的论述以及其与消极自由的关系的论述这点上,佩蒂特可以说是失败的,这说明其关于共和主义的自由观的认识还不够明确,而不像他后来在无支配的自由观中那样明确的提出无支配的自由就是区分于自由主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第三种自由,这些都说明反权力的自由观还是不完善的。(2)在支配权力形成的三条件中,佩蒂特将干涉定义为“或多或少旨在恶化一个行动者的选择状况”,这里的“恶化”同样是存在问题的,虽说佩蒂特对其作出说明说这里的恶化指向的是对他人的选择范围和选择收益“一切干涉行为,不管是强制的还是操纵的,其干涉者的目的都是旨在通过改变可以获得的选择范围、改变分配给这些选择的预期成本以及控制选择的结果或实际收益来恶化行动者的选择状况”。但是这只是说明了恶化的具体内容,问题在于“恶化”由谁来判定,即这种对个体选择范围、预期成本以及选择结果和世界收益是否收到负面影响的标准由谁来进行判定?由双方自己还是第三方?如果我们仅仅以施行者的动机为标准,这就无异于说,一个人是否受到干涉、是否受到强制、是否自由竟然与他自己的意见毫无关系。然而,一般认为,为个人所自愿接受的影响因素并不构成干涉——不管这一因素是否“恶化”了其选择状况;换言之,只有在个人认为其行动受到了人为阻碍时,才算作被干涉。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佩蒂特这里却将判决权力交给了第三者,而他之所以执意将干涉定义为第三人称的所谓“恶化”选择状况的行为,正是为了给不起恶化效果的干涉——非支配的干涉——留出空间。这样的论述不能令人信服。(3)在佩蒂特的反权力的自由观中,他将“仁慈的主人”的情况看做是一种对自由的侵犯,因为这个仁慈的主人满足支配权力的三个条件,所以这是一种支配性的权力,生活于仁慈的主人之下的人们仍然是不自由的。但是在仁慈的主人这种情况中,佩蒂特将一种特殊情况区分出来,即一种“权力拥有者认可位高则任重的法则(noblesse oblige),或恰好致力于成为一个有德行的人”的情况。佩蒂特认为在这种情况中,由于权力者本身的原因,这要高于仁慈的主人的层次,这种情况下,支配是得到削弱和缓和的。这种情况其实是一种关于仁慈的主人的极端假设:存在一个主人,他本身是极有德性,并崇尚和践行佩蒂特所说的反权力的自由观的,并且对其治下的奴隶也灌输反权力的自由这种共和主义的自由观,从而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形成一种反权力的自由的共同意识,也就是说,他们都清楚明白的知道什么情况下他们才是真正的自由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共和主义的主人是否构成了支配,这些明白反权力自由观的共和主义的奴隶是否会推翻这个主人的统治还是说会继续在其治下工作。佩蒂特给出的解答是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支配。但是如果我们从其对支配权力进行定义的三个条件出发来衡量这个共和主义的主人,我们就会发现,其实这个主人满足这三个条件。第一,他必然拥有干涉的能力(他是主人)。第二,他的干涉是不受约束的,只根据自己的自我意志行动(虽然其内心德性会对他进行内在约束,但是这同样是其自我意志的一部分,不足以对其构成反驳,另外也因为干涉的判定权力在第三者手里。所以主人自己不能为自己不干涉进行辩护。)。第三,这必然是指向其奴隶的选择权利的。所以,这种“共和主义的主人”是存在问题的,当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其关于权力定义的三个条件的不完善性。
总的说来,佩蒂特的反权力的自由观是位于弹性的无干涉和无支配的自由之间的过度阶段,已经开始出现和消极自由决裂的迹象,但又未完全决裂,很多创新的观点已经在这里出现,但是却并不成熟。
2.3无支配的自由观
在经历了弹性的无干涉和反权力的自由阶段之后,佩蒂特经过不断发展,终于提出了自己成熟的共和主义自由观——无支配的自由,1997年佩蒂特出版的《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和政府的理论》作为共和主义政治哲学史上里程碑式的著作,也标志着佩蒂特无支配的自由的完全建立。
佩蒂特扬弃了反权力的自由,直接用无支配来说明自由,重新回到了用自由本身内涵来阐述自由。在这里,他用“无支配的干涉”和“无干涉的支配”进行对比,从而将支配和干涉区分开来,认为支配和干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在他那里支配的三个条件则继承和发展了反权力的自由的支配权力三个条件:(1),他们拥有干涉的能力;(2),建立在一种专断的基础之上;(3)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人有权做出选择。并认为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就是一种无干涉的自由,而共和主义自由应该是完全独立于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无干涉自由完全不同的一种第三种自由——无支配的自由。在他看来,无支配的自由不只是独立于无干涉,并且优越于无干涉,反对支配比反对干涉更加重要,因为支配会导致个体的不安全感、计划的不确定性以及对有权势者的拍马献媚等,而相应的无支配则能使个体获得一种独立感和安全感,以及自信和荣耀和一种平等的身份。更进一步,佩蒂特要求用这种无支配的自由彻底代替无干涉。“因为在他看来,干涉只有两种类型,有支配的干涉,即所谓包含支配关系之下的干涉行为,对于这种情况,主张反对支配就够了,消除了支配,干涉就是一并消除,消除了干涉,却不一定消除了支配;而干涉的另一种类型就是无支配的干涉,佩蒂特认为无支配的干涉的典型代表就是法律为代表的对人的干涉,这种法律如果是经过良好程序制定,并考虑过本干涉者利益的话,那么这种干涉是完全可取的。不但不损害自由,而且有利于扩大自由”。
佩蒂特的无支配的自由观主要在于确立了自由就是反对支配,而支配又是和干涉不同的。并且无支配的自由是优越于无干涉的自由的,所以,要用无支配的自由代替无干涉的自由。在《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中,佩蒂特还探讨了具体的实现共和主义的制度建构问题,包括其极具特色的论争性民主,此处暂且略过。
佩蒂特的无支配的自由是其自由观发展的成熟阶段,在前面两种自由观的基础上成功提炼出一种全新的,完全和自由主义决裂开来的真正属于共和主义的自由观。成为共和主义基石所在。极大的支撑了共和主义的复兴,这也是为什么佩蒂特成为西方共和主义复兴扛旗手的原因所在。
虽然无支配的自由是佩蒂特自由概念大成之作,但是事实上漏洞同样存在。(1)消极自由的内涵问题,即消极自由是否就等于无干涉。佩蒂特的无支配的自由的整个论证就是建立在对消极自由——无干涉的批评之上的。但是如果消极自由的内涵并不和无干涉完全相等呢?无支配的自由是否还能具有如此的优越性么?而且事实上消极自由并不如佩蒂特先在的所认为的那样就等于无干涉。查尔斯·泰勒在其《消极自由有什么错》中明确的区分了消极自由的内涵。消极自由即是一种“机会概念”,同时也是建立在一种“操纵概念”之上的不只是意味着不受阻碍的去做某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还以为着一种打破内在限制的自我实现。而消极自由之所以会被定义为无干涉,并得到广泛认可,原因在于“如果说机会概念是无法与积极自由理论结合到一起的,而无论机会概念还是操作概念都是和于消极自由理论,那么坚定的拥护机会概念就成了一个从原则上否定积极自由理论的办法。这就好像是一个人要从根基上砍断积极自由理论,为此即使付出缩小自己理论范围这样的代价也在所不惜。”;另外“反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以自然科学为源头的思想有着深远影响。”这类思想也导致了消极自由的无干涉的“机会概念”的横行;最后,泰勒认为人们之所以会捍卫这种无干涉的消极自由概念的一个战略性原因在于“他们因为害怕极权主义的威胁才把这块领土放弃给敌人的”。所以,泰勒最后强调同样应该追求消极自由中的积极的“操作概念”。因此消极自由的内涵并不应该只是无干涉这么单薄。所以佩蒂特将消极自由先在地定义为无干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无支配的自由观也是值得讨论和怀疑的。另外,不止是消极自由的内涵问题,甚至以赛亚·伯林的关于自由的二分法以及共和主义学者一直沿用的对自由主义哲学家们的解读是否正确都是值得商榷的(2)针对佩蒂特所谓的无干涉的支配,即“仁慈的主人”的情况。佩蒂特将其定义为“无干涉的支配”。但是事实上,在这种主人—奴隶的关系中,奴隶是不得不听从主人命令的,不管主人是否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干涉活动,奴隶都永远服从主人。“成为奴隶的人要服从于主人的命令;命令或许不是每时每刻都存在,但服从的概念却总在起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奴隶其实是受到了干涉的。即便消极自由主义都会承认这一点,没有人会认为我需要无时无刻服从一个人的命令但是我还是自由的。但这一点却成为佩蒂特批评消极自由主义者的观点。(3)即自由内涵的多元化的问题。无支配的自由的确很具有吸引力,但是个人觉得如佩蒂特这样将无支配的自由观视为最高的政治价值则是欠考虑的。虽然我们也许可以接受无支配的自由,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干涉的缺席也是我们所谓的自由的一部分,当我们被某种法律要求放弃或者让渡这种权利时(也许这是为了更大的自由即佩蒂特所谓的无支配的干涉),我们仍然会感到遗憾。这就说明我们要求的自由观是多元化的而不只是无支配的。换一句话说,同样两种法律,他们在带来的无支配程度和质量是一样的,但是其中一个却能提供更多的无干涉,那么我们必然会选择这种法律而不是另一种,这同样说明无干涉其实也在我们的自由要求之内。而佩蒂特却将无干涉的自由与共和主义的无支配的自由完全对立起来并否定掉。就是因为这种对自由内涵的多元化的把握不准,才有了佩蒂特理论中“无自由(non-free)”和“不自由(unfree)”这两个含混的概念,他将处于支配地位下的情形称为不自由(unfree),而在面对由他所推崇的法制带来的选择的限制时(比如公正的法律要求禁烟,这就限制了烟民的选择),他将其称为无自由(non-free)。所以法律只是让人无自由(non-free)而非不自由(unfree)。很明显,在这里存在两种不同的自由:一种是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
一种是共和主义的无支配的自由。除此之外还表现在他在反复论证卢梭式强迫自由的悖论时。其实卢梭悖论本身是不会构成悖论的。但是正是因为自由本身内涵是多元的所以才会出现所谓的悖论。这也是佩蒂特的自由观念的含糊之处。这也正好说明了佩蒂特其实并没有放弃自由的多元含义,至少在潜意识里还没有放弃。(4)干涉和支配的关系问题在佩蒂特这里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在佩蒂特这里,支配是对干涉的扬弃,并实现了对干涉的覆盖,即支配是高于干涉的。但是这样真的可以么?同为共和主义学者,斯金纳将干涉和支配并列。二者没有先后轻重之分。而佩蒂特自己却只承认支配。本来根据佩蒂特自己的理论,无干涉和无支配是完全对立而不可能共存的,因此他和斯金纳必然产生冲突。但是他却同时又说其实他和斯金纳的分歧并没有那么严重,他通过将干涉作为一种“次要的恶”而支配是“首要的恶”来重新勉强的将自己的自由观维持在统一的“无支配自由”之下。佩蒂特这么做其实也只是为了能够为共和主义的法律而进行辩护。但是这种前后论证之间的张力已经凸显了其支配和干涉关系问题的隐忧。(5)“真正自我”的怪圈。佩蒂特在论证无支配的干涉中说到“按照一种遵循人民之利益和思想观念的方式来干涉人民的公共官员或当权者并没有想有支配受其影响的人们的压迫性权力”。在这里无支配的判断标准是“符合人们的利益和思想观念”。这和自愿不同,有的行为是有利于我的,但是我却不一定会去做。所以这又回到了那个“个人理性”的问题。虽然在后文佩蒂特试图采用论争性民主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事实上是不成功的,仍然不能够完全消除掉一个超越于个体绝对主权之上的集体理性的可能性,极权主义是共和主义难以克服的梦魇。(6)无支配的自由强调一种在法律保证下的无支配地位,但是这种对法律的推崇也是存在问题的。法律对个体无支配地位的保护无外乎两种:一是授予弱势者资源,但是这点被佩蒂特排除掉。二是凭借法律对强权者的威胁,即一种警告。而不是直接干涉。法律也不可能取消掉强权者的干涉的能力,譬如将平均分配财产等,法律只有通过使强权者明白干涉弱者的后果并从而威胁强权者不敢进行干涉活动,从消除强权者干涉的可能性从而保证弱势者的无支配的地位。但是我们反过来可以看到,这种法律对强权者的心理上威胁,对于强权者来说难道不也应该算作一种压迫和支配么?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是否足以实现无支配的问题了
总的说来,佩蒂特的无支配自由观是其共和主义自由的巅峰之作,以其社会本体论为基础,总结了前面两种自由观,并与其关于共和主义的制度建设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共和主义哲学理论。虽然仍然存在大量问题,譬如支配和干涉的关系,自由的内涵和多元化问题等等。无支配的自由在共和主义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无法抹去的。
2.4行动自由
在97年的无支配的自由之后,佩蒂特也意识到了自己关于自由的内涵认识不清的问题所在,在对其自由观进行改进之后,并于03年发表《行动自由与选择自由》一文。他放弃了将自由主义自由理解为无干涉和将共和主义自由理解为无支配的自由观,转而将自有分为三类,一种是纯粹的无限制(non-limitation):“任何形式的限制,不管是出于认为还是自然,都是自由受损的表现”。而一种是自由是针对其他人和群体带来的人际障碍的,即无干涉(non-interference)。最后一种自由针对的是专断权力,即关注的是在专断权力之外的个人的选择和行动自由,将其称为行动自由。佩蒂特在这里强调的是选择自由和行动自由这两种自由,而那种无干涉的自由被其称为不伦不类。
在他看来,选择自由是真正的自由主义坚持的自由观,它是一个与行动者可以获得的选项的特征及行动者所享有的那些路径的特征这两个因素相关的函数。其一般性特征在于当一个人的选择自由受到外部影响时,这种作用的来源与他所产生的影响无关。
而行动自由则是作为与奴役相反存在的一种自由,一种更古老的自由观,佩蒂特认为这种与奴役相对立的自由应该是被认为行动者的一个性质,是与一种自由身份联系在一起的。而这种身份指的则是一个人如何与他人发生关系,是一种社会身份和地位的问题。在他那里,他认为行动自由的满足需要三个条件:
1,他们的选择自由—不管如何来定义它—受到免予他人干涉的保护,不管这种干涉借助的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是物质的、法律的还是文化的手段;
2,这种保护不但是有效的,而且是广泛的:对于他们任何一个同伴来说都是可以获得的;
3,这是一个能够成为社会中共同意识的问题:每个人都知道这是事实,也知道这是被认识到的事实,等等。
在佩蒂特这里,这种行动自由和选择自由的区别和一般性特征在于行动自由是否受到损害,主要取决于外部影响的来源,只有人际来源的因素才能对行动自由构成威胁和直接影响。
事实上,在这里,佩蒂特已经放弃了将自由主义自由先在的认为是无干涉的消极自由,共和主义自由是无支配的自由的观点。而将自由主义自由认为是无障碍的选择自由,共和主义自由是行动自由。在他这里,这二者是相互垂直的关系(见图2),代表两种不同的思考维度,两种自由可以独立地发生变化:没有选择自由的行动自由,就是自由的穷人;没有行动自由的选择自由,即仁慈主人的奴隶。
图2: 除此之外,佩蒂特还论证:选择自由因为其一般性特征只关心该选项在自然上是否可能,因而这种选项是否附带有负担并不重要。但是对于行动自由来说这种附带的负担和阻碍却足以剥夺一个人自由的行动者的地位。由此,他推论说:对一个人的行动自由的侵犯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他们总是表现出对身份的一种剥夺或否定;其次,他们会减少行动者的选择自由。但是同样的,佩蒂特以自由身份为一种非专断的法律进行了辩护,因为他承认虽然法律会限制选择自由,但是却保证了个体作为自由行动者的地位。在这篇文章中,佩蒂特明确地承认无障碍和无支配都是一种对自由这一术语的日常反映。这二者都是一种重要的、不可化约的善。并且因为这种善的价值受到人们拥护。而在之前被佩蒂特作为靶子的无干涉的自由,佩蒂特认为这种无干涉的自由既不是一种纯粹的选择自由理论又不是一种纯粹的行动自由理论,所以在他看来是不伦不类的,并将其视为行动自由与选择自由的混淆体,从而不能对前两种理论中的任何一种做出任何回应。
最后,虽然两种自由都得到了佩蒂特的承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政治制度上,左派的自由主义者和共和主义者没有冲突。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政府理论,佩蒂特认为共和主义对行动自由的关注更加符合反思平衡。也就是说行动自由时优先于选择自由的,其原因在于,共和主义的自由理论给选择自由留下了空间,共和主义在强调以行动自由为首要目标之后,同样也会将选择自由作为次要目标,在保证了行动自由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扩大和保护选择自由。这一点是对反权力自由和无支配自由观中关于选择强度和广度讨论的继承,在《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和《反权力的自由》中就已经有首先保证无支配并以此为前提尽力保证和扩大选择范围的论证。但是佩蒂特认为左派自由之上主义理论,却不能像共和主义自由那样给行动自由留有余地。这样因为共和主义的包容性足以满足和实现两种自由,而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却只能满足无障碍的选择自由,所以在现实政治中劣于共和主义理论
总的说来,佩蒂特放弃了用一种绝对的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完全代替自由主义自由观一统天下的想法,而是承认了自由内涵的多元化,并且试图与自由主义的自由和平共处。成功克服了前面三种自由观存在的问题,包括自由内涵不一致和多元化问题、干涉和支配的关系问题、彻底廓清了自由主义自由的内涵,避免了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交叉和混淆。另外,在政治制度上较为成功的论证了论证了行动自由对选择自由的优先性。当然存在的问题在于这种行动自由过分靠近那种积极自由的定义,毕竟行动自由包含一种行动概念在内的,有自我实现和自我控制的意味。必然会遭到是否会滑入极权主义深渊的怀疑。
3 结语
菲利普·佩蒂特作为共和主义复兴的扛旗手,其共和主义的理论体系的建构也最为完善,他一直都致力于将共和主义同自由主义等其他政治哲学思想分离开来,展现出共和主义自身的独特性和优越性。所以他从最基本社会本体论出发来构建属于共和主义的社会本体论——整体论的个人主义,对自由主义原子论和社群主义的集体主义进行了批判。并且在这样的社会本体论的支撑下,开始探寻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并经历了从弹性的无干涉到行动自由这样一个过程,其自由观不断发展和演进,不断对前一种自由观进行修正和补充,取得了极大的成果。但是即便是这样,其最终的自由观——行动自由仍然是不够完善和独立的,仍然和自由主义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方面是因为自由主义对西方政治哲学思想影响过深,难以完全撇开;另一方面则是共和主义自身的问题,即共和主义其内涵是否足以支撑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哲学思想来来支撑一种政治制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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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sdyc 渣渣论文!!拿来赚分!!另外!!我这都大半月没上来了!!@玖月夜 @ZoiiOh @lanlan996 @玖蓝-星 我对不起你们啊!!特别是⑨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