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类似师生恋这样的爱情是正当的吗?为什么?(《言叶之庭》及其他一些代表作)
我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只要双方愿意,没有什么不可以。这个道理好像我们年轻人很容易认可和接受,可是为什么大人不同意?为什么古人不同意?如果师生恋是正当的,那么乱伦呢?父女恋,母子恋,兄妹恋,如果也是两情相悦,是不是也就是正当的?
那么又什么是正当呢?人活在世上,是本无所谓正当不正当的,试想这世上只有你一个人,谁管你正当不正当?如果这世上只有你和你的爱人,谁管你们之间什么关系,谁又在乎你们正当不正当?可如果有很多人呢?正当的问题这时就出现了。正如同夫妻两个人在家做爱,没人会管,可如果跑到大街上做,就有个正当的问题了。所以我们可以知道“正当”是一个后天建立起来的社会群体意识,它不关心一个行为双方的意愿,而是关心这个行为对群体和社会的影响,关心的是场合、关系、责任等等。再举个例子。如果世上只有两个人,一个人杀了另一个,无所谓正当问题,但如果有很多人,那么杀人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即使凶手发誓洗心革面,仍然要被杀掉偿命,而这个杀掉凶手的行为却被认为是正当的。同样是杀人(如果凶手言行如一,洗心革面,那么处分杀掉的就是好人),为什么社会评价却不一样?就是因为“正当”的概念不关心行为双方的意愿,而是关心这个行为对群体和社会的影响。从这个角度看,师生恋是不正当的。
不过不正当的爱情毕竟不等同于不正当的杀人,如果社会上大家都认可师生恋乃至于父女恋、母子恋和姐弟恋,除了生育问题以外,好像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回想到鸿蒙初开的远古时期,那时的野人们难道不正是如此吗?他们可没有什么杂交、滥交的概念,只知道交配。在早期的神话中,也经常可以看到近亲乱伦的蛛丝马迹,比如伏羲和女娲,就是兄妹乱伦。所以我有个疑惑:兄妹恋等乱伦是如何逐渐成为被社会所禁止的事情?同样的,性行为又是如何从早期的公共和开放走向后期的个人和私密?至少在战国时期,性观念还是相当开放的,《战国策》就载有:
楚国雍氏五月。韩令使者求被子秦,冠盖相望也,秦师不下殽。韩又令尚靳使秦,谓秦王曰“韩之子秦也,居为隐蔽,出为雁行。今韩已病矣,秦师不下殽。臣闻之,唇揭者其齿寒,愿大王之熟计之。”宣太后曰:“使者来者众矣,独尚子之言是。”召尚子入。宣太后谓尚子日:“妾事先王也,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困不疲也,尽置其身妄之上,而妾弗重也,何也?以其少有利焉。今佐韩,兵不众、粮不多,则不足以救韩。夫扳韩之危,日费千金,独不可使妾少有利焉。公开在大臣面前谈及性爱姿势,不减今人。
这一切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呢?所以顺便在这里希望斑竹能推荐一些相关的书,最好是揭示社会政治心理原因的,能说破其中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