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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与社会伦理不相悖 当今的中国,

安乐死与社会伦理不相悖

当今的中国,安乐死还不被允许,然而西方许多国家已经允许安乐死。

查了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从宗教的角度来说,安乐死违背各个宗教的教义。每个生灵的生命都是上帝、安啦或者佛祖赐予的,安乐死无疑是剥夺人生存的权利,以及夺取造物主主宰人类生死的权利。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安乐死违背我国《刑法》,他人向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其家属协助满足要求,属于“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说,人类对疾病的认知还十分有限,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许多疾病会随着医学技术的提高而不再是疑难杂症,安乐死剥夺了病人重获健康的希望。

然而,我认为安乐死没有违背社会道德伦理。生命是自己的,应该有自己来掌控。即便真的有神明,也可以通过向神明祈愿或祷告的方式,获得主动结束死亡的权利。

首先,重病患者结束安乐死,只是为了让自己在到达死亡之门之前减少病魔的折磨以及给家属带来的负担。可以想象一下,癌症患者或者艾滋病患者,他们在循环往复的治疗过程中承受了多大的病痛与折磨,只是为了改善身体状况或完全治好病。而现有的医疗技术,并无法完全治愈癌症或艾滋病,医生能做的只是延长寿命,病人家属就只能一直用昂贵的医疗费换取更多一天的与亲人相处。虽然对于家属而言,有些残忍,但是患者自己不想再拖累家人,以及想结束这一切折磨,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所以安乐死可以接受。

其次,安乐死会被有心之人利用作为杀人手段这一担忧,也是可以避免的。国家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周全制定缜密无懈可击的法律,防止有人想钻法律的空子,让安乐死的程序更严谨。所以,安乐死必须在接受安乐死的主体的同意下进行。如何确认是本人同意呢?口头录音以及书面签字最为合适,当本人意识不清楚之时,不应当进行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