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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问题(Problem of evil)是宗教哲学和神学中如何使邪恶或苦难与全知全能全善的神和谐的问题,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罪恶问题又被称为邪恶问题、苦难问题或伊壁鸠鲁悖论(Epicurean Paradox)。试图解决这一难题的理论称为神义学(en:theod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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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提
2 表述
2.1 伊壁鸠鲁的表述
2.2 逻辑表述
2.2.1 文句式
2.2.2 表列式
3 反面意见
3.1 恶的定义
3.2 善恶之绝对性
4 参见
[编辑] 前提在分析罪恶问题前,一些概念必须加以明确定义,这是由于宗教信仰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神是谁或什么?
什么是恶?
什么是全能(全能悖论)(en:omnipotence)?
以及什么是全善(en:omnibenevolence)?
[编辑] 表述[编辑] 伊壁鸠鲁的表述如果是上帝想阻止“恶”而阻止不了,那么上帝就是无能的;
如果是上帝能阻止“恶”而不愿阻止,那么上帝就是坏的;
如果是上帝既不想阻止也阻止不了“恶”,那么上帝就是既无能又坏;
如果是上帝既想阻止又能阻止“恶”,那为什么我们的世界充满了“恶”呢?
[编辑] 逻辑表述[编辑] 文句式1.神存在(前提)
2.神全能(前提,或者由“神”的定义得为真)
3.神全善(前提,或者由“神”的定义得为真)
4.所有全善的存在都反对任何的恶。(前提,或者由“全善”的定义得为真)
5.所有全善的存在如果可能会立即消灭任何的恶。(前提)
6.神反对任何的恶。(由3和4得出的结论)
7.神可以立即彻底的消灭恶。(由2得出的结论)
8.神会立即彻底的消灭恶。(由3、5和7得出的结论)
9.恶存在而且可能永远存在。(前提)
10.8和9矛盾,因此至少一个前提不成立:或者神不存在,或者神不全善全能,或者神有理由不立即这么做,再或者恶不存在。
[编辑] 表列式 由“全善”的定义得为真:
全善的存在反对任何的恶。 前提:神存在。
由“神”的定义得为真:
神全善。 由“神”的定义得为真:
神全能。
前提:
若有可能,
全善的存在会立即消灭任何的恶。 结论:
神反对任何的恶。 结论:
神可以立即将恶彻底消灭。
结论:
神会立即将恶彻底消灭。 前提:
恶仍然存在,
而且可能永远存在。
结论:
三者互相矛盾,因此至少一个前提或定义结论不成立。
可能理由:
神不存在。 可能理由:
神虽然存在,
但并不全善全能。 可能理由:
神有使祂无法将恶消灭的苦衷。 可能理由:
恶不存在。
[编辑] 反面意见1710年,莱布尼茨提出神义学系统研究罪恶问题,解释为什么神允许恶存在同神的全善不矛盾。
[编辑] 恶的定义5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针对罪恶问题提出反驳,后来成为最常见的反驳之一。他定义“恶”为善的丧失。所有的“恶”都是与善的事物相对立而言的,例如不和谐、不公平、失去生命或自由等。这一论证被称为对比神义论。但是对比神义论是建立在一个对于道德的形而上学的解释上——善和恶没有道德标准。
奥古斯丁还提出经受苦难有潜在的好处。对此的反驳则是一个全能的神可以给世界这些好处,但不需要世人经受这些苦难。
一种反驳认为,“恶存在”这一判断需要一个道德标准判断善恶。有神论认为是神制订了这个标准,因此如果没有神,则没有办法判断善和恶。但无神论认为善恶不需要神制订标准就可以通过推理进行判断,实际上这一标准就是社会上所有人都同意的一个约定。
另一种反驳认为,奥古斯丁的观点只不过是文字游戏。世间的确存在战争,**等的事情。不论称之为罪恶或善的丧失,这些事情还是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奥古斯丁认为这是人类滥用自由意志的后果,而不是来自神的创造。
还有一些神学理论认为人不知道善和恶的确切意义,神为人准备了一个人可能不理解的善的计划,一切以人的理解判断神是否存在都是短视行为。问题在于这一理论并不是经验性的,从而是不能被证伪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人们不理解善和恶,我们的一切思维和行动都基于我们的感受。根据这些感受我们得出推论,例如认为我们是人有四肢,而事实上我们可能仅仅是做梦的蝴蝶只有翅膀(参见庄周梦蝶)。但既然我们感受不到这些,则我们的推理和我们的感受是自圆其说的。
[编辑] 善恶之绝对性鲁益师在其作品《返朴归真》(Mere Christianity)中说到:“我不同意有上帝的理由,是因为这个世界看起来既残暴又不公平;可是我这种公平和不公平的观念是从哪里来的呢?‧‧‧我说这个世界不公平,究竟拿什么比较出来的呢?‧‧‧我可以说,公平或不公平只属于我个人的想法,轻轻松松将这个观念推开了。可是,我如果这样做,我不相信有上帝的理由也就跟着站不住了。因为若要我的理由站得住,必须认定这世界真的不公平,而不是因为这世界出现的情景不合我的心意,不符我的想法。这样一来,为了要证明上帝的不存在,或者说,为了证明整个现实都是无意识的,我发现我不得不假定这现实里头有一部分--例如我对公平的观念--却是十足有意识的。”
根据鲁益师的说法,罪恶问题的推论者常常忽略了一个隐含的假设:“善恶是绝对的。”在这个假设底下,推论者必须先定义何谓“绝对的善”。因此,推论者势必要指明一个对象,其“能力”足以制定“绝对的善”,而能满足这个条件的对象,根据定义,就只有上帝。所以能够得到一个结论:上帝存在而且全能全善。
1.善恶是绝对的(前提)
2.“绝对的善”存在(由1可知)
3.“绝对的善”的制定者存在(由2可知)
4.制定者必须拥有“绝对的能力”来制定“绝对的善”(由1可知)
5.制定者不能背于本身(前提)
6.制定者本身必须为“绝对的善”(由5可知)
7.制定者全能且全善(由4,6可知)
8.制定者即为上帝(根据上帝的定义)
将鲁益师的观点与罪恶问题合并之后,剩下唯一一个结论:“上帝有理由不立即消灭罪恶。”不妨想像一个全然无罪的世界,其中的人们知道什么是罪恶吗?既然不知道罪恶的败坏,当然就无法明白罪恶的反面--善--的美好。因此,为了使人明白善的美好,就必须允许这个世界有罪恶存在。那么,上帝不处理罪恶的问题吗?这个问题或许应该反过来问:“假设上帝处理了,人愿意接受吗?”
另外,若假设善恶是相对的,则“全善”就失去了意义,整个论述即宣告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