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根据上节所说,客观思想一词最能够表明真理,——真理不仅应是哲学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应是哲学研究的绝对对象。但客观思想一词立即提示出一种对立,甚至可以说,现时哲学观点的主要兴趣,均在于说明思想与客观对立的性质和效用,而且关于真理的问题,以及关于认识真理是否可能的问题,也都围绕思想与客观的对立问题而旋转。如果所有思维规定都受一种固定的对立的限制,这就是说,如果这些思维规定的本性都只是有限的,那末思维便不适合于把握真理,认识绝对,而真理也不能显现于思维中。那只能产生有限规定,并且只能在有限规定中活动的思维,便叫做知性(就知性二字严格的意思而言)。而且思维规定的有限性可以有两层看法。第一、认为思维规定只是主观的,永远有一客观的〔对象〕和它们对立。第二,认为各思维规定的内容是有限的,因此各规定间即彼此对立,而且更尤其和绝对对立。
为了说明并发挥这里所提示的逻辑学的意义和观点起见,对于思维对客观性的各种态度将加以考察,作为逻辑学进一步的导言。
〔说明〕在我的《精神现象学》一书里,我是采取这样的进程,从最初、最简单的精神现象,直接意识开始,进而从直接意识的辩证进展(Dialektik)逐步发展以达到哲学的观点,完全从意识辩证进展的过程去指出达到哲学观点的必然性(也就因为这个缘故,在那本书出版的时候,我把它当作科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因此哲学的探讨,不能仅停留在单纯意识的形式里。因为哲学知识的观点本身同时就是内容最丰富和最具体的观点,是许多过程所达到的结果。所以哲学知识须以意识的许多具体的形态,如道德、伦理、艺术、宗教等为前提。意识发展的过程,最初似乎仅限于形式,但同时即包含有内容发展的过程,这些内容构成哲学各特殊部门的对象。但内容发展的过程〔在逻辑上〕必须跟随在意识发展的过程之后,因为内容与意识的关系,乃是潜在〔与形式〕的关系。
因此对于思维形式的阐述,较为烦难,因为有许多属于哲学各特殊部门的具体材料,都部分地已经在那作为哲学体系的导言里,加以讨论了。本书的探讨,如果只限于用历史的和形式推理的方式,那就会有更多的不方便之处。但本书主要的是在发挥一种根本见解,即指出,一般人对于认识、信仰等等的本性的观念,总以为完全是具体的东西,其实均可回溯到简单的思想范畴,这些思想范畴只有在逻辑学里才得到真正透彻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