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长直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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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黑长直预备役 于 2011-8-17 16:21 编辑
§83
逻辑学可分为三部分:
1.存在论。
2.本质论。
3.概念论和理念论。
这就是说,逻辑学作为关于思想的理论可分为这样三部分:
1.关于思想的直接性——自在或潜在的概念的学说。
2.关于思想的反思性或间接性——自为存在和假象的概念的学说。
3.关于思想返回到自己本身和思想的发展了的自身持存——自在自为的概念的学说。
附释:这里所提出的逻辑学的分目,与前面关于思维的性质的全部讨论一样,只可当作一种预拟。对于它的证明或说明须俟对于思维本身的性质加以详细的发挥时才可提出。
因为在哲学里证明即是指出一个对象所以如此,是如何地由于自身的本性有以使然。
这里所提出的思想或逻辑理念的三个主要阶段,其彼此的关系可以这样去看:只有概念才是真理,或更确切点说,概念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这两者若坚持在其孤立的状态中,决不能认为是真理。——一经孤立之后,存在,因为它只是直接的东西;本质,因为它最初只是间接的东西,所以两者都不能说是真理。至此,也许有人要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要从不真的阶段开始,而不直接从真的阶段开始呢?我们可以回答说,真理既是真理,必须证实其自身是真理,此种证实,这里单就逻辑学范围之内来说,在于证明概念是自己通过自己,自己与自己相联系的中介性,因而就证明了概念同时是真正的直接性。这里所提出的逻辑理念中三个阶段的关系,其真实而具体的形式可以这样表示:上帝既是真理,我们要认识他的真面目,要认识他是绝对精神,只有赖于我们同时承认他所创造的世界,自然和有限的精神,当它们与上帝分离开和区别开时,都是不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