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NCarrot 于 2012-10-13 12:23 编辑
我承认题目标题党了。
让我们来考虑一个这样的问题:有 11 个选民,给三个参选人投票,比如说:我,萝卜君和萝卜酱……【喂!都不是人呐!
5 人: 萝卜君 > 我 > 萝卜酱
4 人: 萝卜酱 >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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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thlaw 发表于 2012-10-12 13:02 【链接登录后可见】
有点感觉了
但是其实民众本身又会不爽政府限制游行这件事情,尤其是那些公知。当然这只是中国的一个特例,在别的国家可以很好地处理这些问题。但是民众整体水平不高的时候,如果使用一致同意性原则(帕累托条件)最后反而有可能得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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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arrot 发表于 2012-10-12 12:22 【链接登录后可见】
对的,比如说反日游行在某种意义下可以解释为自由下的集体非理性。
有点感觉了
deathlaw 发表于 2012-10-12 07:03 【链接登录后可见】
理性和自由的冲突啊
对的,比如说反日游行在某种意义下可以解释为自由下的集体非理性。
NCarrot 发表于 2012-10-12 00:06 【链接登录后可见】
其实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只是若干个中的一个,本质上这个不可能性定理反映的是理性和自由之间的一种冲突。 ...
理性和自由的冲突啊:11:
deathlaw 发表于 2012-10-11 18:40 【链接登录后可见】
一时之间很难消化
其实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只是若干个中的一个,本质上这个不可能性定理反映的是理性和自由之间的一种冲突。
NCarrot 发表于 2012-10-11 18:23 【链接登录后可见】
……你还是没有 get 到 point
一时之间很难消化
deathlaw 发表于 2012-10-11 14:06 【链接登录后可见】
那其实只是解决了事情,但不一定是正确的喔!
……你还是没有 get 到 point
NCarrot 发表于 2012-10-11 14:02 【链接登录后可见】
至少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已经给我们指出了两条路:
如果是小事,并且是分歧很大的小事,那么就分开来做最好 ...
那其实只是解决了事情,但不一定是正确的喔!
deathlaw 发表于 2012-10-11 13:47 【链接登录后可见】
那不能很好的解决这样的问题吗?
至少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已经给我们指出了两条路:
如果是小事,并且是分歧很大的小事,那么就分开来做最好,避免投票,比如说每个人都有自己吃饭的偏好,所以饭堂会尽量多做菜,避免说要投票选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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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arrot 发表于 2012-10-11 13:44 【链接登录后可见】
问题就是,如果一个社会中有 10% 的同性恋,公平会使我们照顾这些人,而多数制的民主会让我们忽视这些人 ...
那不能很好的解决这样的问题吗?
deathlaw 发表于 2012-10-11 13:43 【链接登录后可见】
只求一个相对的公平就好啦
问题就是,如果一个社会中有 10% 的同性恋,公平会使我们照顾这些人,而多数制的民主会让我们忽视这些人。并且理性不是和公平对立,理性是和非独裁对立。非独裁和公平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
NCarrot 发表于 2012-10-11 13:41 【链接登录后可见】
这不是哲学,这是社会选择理论。研究投票制度的理论。
我们并不追求公平,只是通过公理刻画出一个投票机 ...
只求一个相对的公平就好啦
NCarrot 发表于 2012-10-11 13:41 【链接登录后可见】
这不是哲学,这是社会选择理论。研究投票制度的理论。
我们并不追求公平,只是通过公理刻画出一个投票机 ...
只求一个相对的公平就好啦
deathlaw 发表于 2012-10-11 13:37 【链接登录后可见】
这是哲学?
这不是哲学,这是社会选择理论。研究投票制度的理论。
我们并不追求公平,只是通过公理刻画出一个投票机制所要满足的性质,比如说非独裁,比如说理性,比如说自由。
然后告诉你,在某些情况下:理性和自由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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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arrot 发表于 2012-10-11 13:35 【链接登录后可见】
那这仅仅是在回避问题。回避问题不是解决问题。事实就是说我们没有办法找到一个对于所有情况都适用,并且 ...
这是哲学?
deathlaw 发表于 2012-10-11 13:30 【链接登录后可见】
那不用刚好整除的人数就可以啦
那这仅仅是在回避问题。回避问题不是解决问题。事实就是说我们没有办法找到一个对于所有情况都适用,并且能够满足理性和非独裁的线性投票制度。只要候选人的个数大于等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