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NCarrot 于 2012-12-4 03:57 编辑
分析/综合的区别
洛克
我们所能确知其为正确的命题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那些无聊命题,它们虽有确实性,不过那种确实性只是口头的,并不能启发人们。至于我们所能确知其为正确的第二种命题,……如「三角形底外角大于其不相依的任何一内角」,……能给人以实在的,能启发人的知识。——《人类理解论》无聊命题不能增加我们知识。例如:「是什么就是什么」,「凡存在者存在」,「三角形有三边」。
休谟
人类理性和研究的一切对象可以自然地分为两类,即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人类理解研究》第一类是数学和逻辑命题的知识,第二类是经验命题的知识。第一类命题,只凭思想作用,就可以把它们发现出来,不必依据在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东西。观念的关系的知识是确定的、必然的,实际的事情的知识是不确定的,或然的。
康德
分析判断:谓项包含在主项的概念中,没有为主项增加新内容。
综合判断:谓项不包含在主项的概念中,能为主项增添新的内容。
逻辑实证主义
分析陈述之为真仅仅取决于其意义。综合陈述之为真不仅取决于意义,还取决于事实。综合陈述具有事实意义,是由于它们在原则上容许经验的证实。
奎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
现代经验论大部分是受到两个教条制约的。其一是相信在分析真理,或曰以意义为根据的而不依赖于事实的真理,与综合真理,或曰以事实为根据的真理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另一个教条是还原论:相信每一个有意义的陈述都等价于以指称直接经验的词项为基础的某种逻辑构造。——"Two Dogmas of Empiricism"「两个教条」的两个主要部分
奎因的论文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在前面四节中他认为没有哲学家成功地对分析性概念给出可接受的解释。在最后两节中他关注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意义理论——证实理论。他认为逻辑实证主义者的分析性概念完全没有用处:不存在分析真理。
「两个教条」的第一部分
首先考虑如下定义:
分析陈述 =df 否定之则会导致自相矛盾的陈述。
「但这个定义没有多大的解释价值;因为分析性定义所需要的广义上的自相矛盾概念,正像分析性概念本身那样有待于阐明。这两个概念是同一个可疑钱币的两面。」蒯因说。
再考虑康德的定义:
分析陈述 =df 把主词在概念上已经包含的东西归属于主词的陈述。
问题一:「它局限于主谓形式的陈述」
问题二:「它求助于一个停留在隐喻层面上的包含概念」
「但是,从康德对分析性概念的使用,比从他对分析性概念的定义更能清楚地看出,他的意图可重新表述如下:如果一个陈述是由于意义而不依赖于事实而为真的陈述,那么它便是分析的。」
分析陈述 =df 由于意义而不依赖于事实而为真的陈述。
「对意义理论来说,一个显著的问题是其对象的本性是什么:意义是一种什么东西?…一旦把意义理论与指称理论严格分开,就很容易认识到,意义理论的首要问题是语言形式的同义性和陈述的分析性;意义本身作为隐晦的中介实体,则完全可以丢弃。」
为什么蒯因要反对意义理论呢?因为蒯因认为意义是一种达不到的东西。比如说,如果一个语言学家在观察某个原始部落的时候,其中一个人看到兔子从面前跑过,然后喊了一句「Gavagai!」,请问我们能够确定「Gavagai」是什么意思吗?不行,在这里,「Gavagai」可能表示「兔子」,可能表示「追兔子!」(别忘了德语里面一个句子都可以写成一个单词的形式),还有可能表示别的各种意思。而且,即便每当这个原始人在使用「Gavagai」一词的时候,语言学家在对应的情况下都可以将这个词换成「rabbit」,这也不能证明「Gavagai」和「rabbit」是同义词。因为「Gavagai」的意思还有可能是别的意思,比如说「没有被分离开来的兔子的身体部分的组合」。当然,蒯因在这里有点过于 Geek 了。事实上我们可以猜测,及便是不同的人之间,也理应有着某种类似的认知结构。因此,如果一个语言中要有表示诸如「没有被分离开来的兔子的身体部分的组合」的词,那么首先就应该有更为简单的,表示「兔子」的词,并且在观察和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有能力发现两者之间的不同。当然,即便反驳了这种情况,本身我也没有办法给出一个支持意义理论的有效论证。
于是我们又碰到分析性问题。哲学上一般承认的分析陈述有两类,一类是表达逻辑真理的陈述;另一类是通过同义词替换可转换为逻辑真理的陈述(这个观点首先由弗雷格一般地加以表述,布高西昂称之为弗雷格的分析性)。
第一类分析陈述的例子是:
(1)没有未婚男人是已婚的。
其特征是:「一般而言,一个逻辑真理就是这样一个陈述,它是真的,并且在所有对其除逻辑常词之外的成分的解释下仍然为真。」
第二类分析陈述的典型例子是:
(2)没有单身汉是已婚的。
其特征是可通过同义词替换转变为一个逻辑真理。把「单身汉」替换为同义词「未婚男人」就可以把(2)转变为(1)。但这样一来便涉及同义性的概念,这个概念与「分析性」一样有问题。
卡尔纳普求助于状态描述来解释分析性。一个状态描述就是把真值穷尽无遗地分配给语言中的原子陈述或非复合陈述。
分析陈述 =df 在一切状态描述下都为真的陈述。
但这只是莱布尼茨「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真」的翻版。
但要注意,只有当语言中的原子陈述,同「约翰是单身汉」和「约翰是结了婚的」不一样,是彼此独立的,关于分析性的这个说明才有用。否则的话,就会有一个状态描述把真既分配给「约翰是单身汉」也分配给「约翰是结了婚的」,从而「没有一个单身汉是已婚的」按照所提出标准就变成综合的而不是分析的了。这样,根据状态描述的分析性标准就只适用于那些没有非逻辑的同义词对子如「单身汉」和「未婚男子」(即产生「第二类」分析陈述的那类同义词对子)的语言。根据状态描述的这个标准顶多是对逻辑真理的重构而不是对分析性的重构。「然而我们的问题却是分析性;而这里的主要困难不在第一类分析陈述,逻辑真理,而在依赖于同义性概念的第二类分析陈述。」
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定义把第二类分析陈述还原为第一类分析陈述(逻辑真理)呢?但什么是定义呢?
一、求助于词典。但词典里的「定义」是词典编纂人对先已存在的同义性的报道,显然不能作为同义性的根据。
二、考虑另一类定义活动,它不局限于报道先已存在的同义性。奎因指的是卡尔纳普所说的解释(explication)。
「解释的目的不是单纯把被定义词释义为一个完全同义的词,而实际上是通过精炼或补充其意义来改进它。但即使解释并不仅仅是报道被定义词和定义词之间先已存在的同义性,它仍然是以其他的先已存在的同义性为根据的。」
三、考虑另一种定义:为了缩写的目的通过约定引进新符号。此类定义不依赖于先已存在的同义性。
「这里被定义词和定义词之所以同义纯粹是由于为了使它与定义词同义而被特意制造出来的。这里我们有了同义性被定义所创造出来的真正明显的例子;但愿所有种类同义性都是同样地易于理解就好了。」
从上述分析可见,定义这个概念并不是掌握同义性和分析性的关键。让我们撇开定义,进一步探讨同义性。
值得考虑的意见是:两个语言形式的同义性仅仅在于,它们在所有语境中可相互替换而不改变真值,用莱布尼茨的说法,就是保存真值的可相互替换性。」
我们所需要的是这样一种同义性,就是说通过同义词替换把分析陈述转变为逻辑真理。确实,把局面倒转过来,从假定分析性出发,我们就能把语词的认知同义性解释如下(继续用这个熟悉的例子):说「单身汉」和「未婚男子」是认知同义的就恰恰等于说下面这个陈述:「(3)所有并且只有单身汉是未婚男子」是分析的。
但我们所需要的是一个不预先假定分析性的关于认知同义性的说明——如要借助认知同义性来解释分析性的话。
那么在一切场合(除语词内部)保存真值的可替换性是不是认知同义性的充分条件呢?用下面的例子可以确定:它是的。下面这个陈述:
(4)必然地所有并且只有单身汉是单身汉
显然是真的。如果「单身汉」和「未婚男子」可保存真值相互替换的,那么替换的结果:
(5)必然地所有并且只有单身汉是未婚男子
也必定是真的。但是说(5)是真的即是说(3)是分析的,因此「单身汉」和「未婚男子」是认知同义的。
上述论证假定我们所使用的语言足够丰富以致包含「必然地」这个副词,这个副词被这样解释,以致当且仅当它应用于分析陈述才产生真理。但我们能够原谅包含这样一个副词的语言吗?这个副词真的有意义吗?假定它有意义就是假定我们已经充分了解「分析性」的意义。那么我们现在这么费力去探讨的是什么呢?在一个外延语言中,保存真值的相互替换性并不是我们想要的那类认知同义性的保证。如果一个语言包含内涵副词「必然地」或有同样效果的逻辑常词,那么在这样一个语言中的保存真值的可相互替换性确实提供了认知同义性的充分条件;但这样一个语言仅就分析性概念先已被了解而言才是可理解的。初看起来求助于意义领域便能够最自然地给分析性下定义。但求助于意义也就等于求助于同义性或定义。定义是捉摸不定的东西,而同义性是仅仅由于先前求助于分析性本身才被最好地了解的。于是我们又回到分析性问题上来。再考虑如下的分析性定义
分析陈述 =df 根据语义规则而为真的陈述。
这里求助于一个没有解释的短语「语义规则」。
我们的确可以说,一个陈述对于 Lo 是分析的,当且仅当它根据如此这般明确附加的「语义规则」而为真。但我们发现自己又回到和原来讨论的本质上相同的情况:……「…的语义规则」这个关系词至少和「对于…是分析的」同样需要阐明。决定一个人工语言的分析陈述的语义规则仅仅在我们已经理解分析性概念的情况下才是有意义的,它们对于获得这种理解毫无帮助。奎因在「两个教条」的第一部分对解释分析性的各种尝试所提的主要反对意见是,它们是循环的:在解释的某些方面它们需要预设分析性概念本身,或其它同类的概念——如定义、同义性、必然性等——这些都是成问题的。
在「两个教条」的第一部分,即前四节中,奎因主要批评各种现有的分析性定义。但问题仍然是,能否有新的解释方案可以最终解决分析性的问题?至少「两个教条」的第一部分并未排除这种可能性。而且奎因有限度地承认两类分析陈述。
「两个教条」的第二部分
分析陈述 =df 事实的成分为零的陈述
显然,真理一般而言依赖于语言和语言之外的事实。如果世界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Brutus killed Caesar」就会为假,但若「killed」这个词具有「begat」的涵义,该陈述也会为假。于是人们一般倾向于假定一个陈述的真理性可以分解为一个语言成分和一个事实成分。有了这个假定,就似乎有理由认为在某些陈述中,事实成分为零,而这些就是分析陈述了。尽管有这一切先天的合理性,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之间的界线还没有被划出来。考虑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证实主义意义理论。根据证实主义的意义理论,一个陈述的意义就是经验上证实或否证它的方法。于是分析陈述就是不管什么情况都得到证实的极限情形:
分析陈述 =df 不管什么情况都得到证实的陈述
按照该理论,同义的陈述是那些具有相同的经验证实或否证的方法的陈述。
但是,如果陈述的同义性就是经验证实或否证的方法的相似。有待于比较其相似性的这些方法是什么呢?换句话说,一个陈述和促进或减损其证实的经验之间的关系的特性是什么呢?
对这个关系的最朴素的看法是,它是直接报告的关系。这是彻底的还原论。每一个有意义的陈述都被认为可以翻译为一个关于直接经验的或真或假的陈述。彻底还原论为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详细地规定一种感觉材料的语言,并且指出怎样把有意义的论述的其余部分逐个陈述地翻译为感觉材料的语言。还原论的教条残存于这样的假定中,即每一个陈述孤立地来看,是完全能够接受证实或否证的。我的相反的看法本质上来自于卡尔纳普的《世界的逻辑构造》里关于物理世界的学说,即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陈述不是单独地,而是作为一个整体来面对感觉经验的法庭的。还原论的教条,和关于分析/综合的区别的教条是紧密相联的。我们发现从后一问题通过意义的证实理论被引导到前一问题。可以说,一个教条是以这种方式支持另一个教条的:只要认为一般而言说一个陈述的证实或否证是有意义的,那么说一种极限的陈述(即不管发生什么情况都被空洞地证实的陈述)是分析的,也是有意义的。的确,这两个教条在根本上是同一的。我近来在想:一般而言,陈述的真理性显然既取决于语言也取决于语言之外的事实;我们注意到,这种显然的情况不是逻辑地而是十分自然地带来一种感觉,即一个陈述的真理性可以分解为一个语言成分和一个事实成分。我现在的看法是:说在任何单个陈述的真理性中都有一个语言成分和一个事实成分,是毫无意义的。我现在极力主张的是:即使以陈述为单位,我们也把格子画得太细了。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是整个科学。我们的所谓知识或信念的整体,从地理和历史的最偶然的事件到原子物理学甚至纯数学和逻辑的最深刻的规律,是一个人工的织造物,它只是沿着边缘同经验紧密接触。或者换一个比喻说,整个科学就象一个力场,它的边界条件是经验。在场的外围的经验冲突引起场内部的重新调整。真值不得不重新分配给我们的某些陈述。重新评价某些陈述使得重新评价另外一些陈述成为必要,因为它们在逻辑上是相互联系的——而逻辑规律只不过是系统的另外某些陈述,场的另外某些元素。重新评价一个陈述,我们就得重新评价某些其它陈述,它们可能是和头一个陈述逻辑地相联系的,也可能是关于逻辑联系本身的陈述。但边界条件和经验对整个场的限定是如此不充分,以致根据任何单一的相反经验要对哪些陈述进行重新评价就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并无特定的经验与场内部的任何特定陈述相连结,除了由于影响到整个场的平衡而发生的间接联系。如果这个看法正确,那么谈论一个单个的陈述的经验内容——特别地如果它是一个远离场的经验外围的陈述,便是令人误解的。此外,寻找视乎经验而成立的综合陈述和无论发生什么都成立的分析陈述之间的分界线是愚蠢的。任何陈述都可以在无论发生什么的情况下被认为真,如果我们在该系统的其它地方作出足够剧烈的调整。即使非常接近外围的陈述在反抗的经验面前都可被认为是真的,只要诉诸幻觉或通过修改被称为逻辑规律的那类陈述的某些陈述。反过来,由于同样的原因,没有陈述是免于修改的。甚至有人曾经提出修改排中律以简化量子力学;这种改变与开普勒取代托密勒或爱因斯坦取代牛顿或达尔文取代亚里士多德的改变有何原则上的不同呢?为了生动起见,我刚才是用感觉外围的不同距离来说的。某些陈述,尽管是关于物理对象而不是关于感觉经验的,似乎与感觉经验有特别密切的关系——而且是有选择地联系着的:某些陈述与某些感觉经验相联系,另一些陈述与另一些感觉经验相联系。这样一些陈述,特别是与特定感觉经验有密切关系的陈述,我将之描绘为接近外围。但在这个‘密切关系’的联系中,我所设想的只不过是这样一种松散的联系:它反映了这样一种相对的可能性,在实践上,如果出现反抗的经验,我们选择某一陈述而不是另一陈述来作为修正。奎因认为,我们原则上可以通过对整个系统的各个部分进行修改以适应反抗的经验,但一般而言我们倾向于修改外围的陈述,以便尽可能少地打乱整个系统。物理学、逻辑、本体论的陈述可被看作居于整个网络相对中心的位置,这只不过是说,很少有同任何特定感觉材料的优先联系闯进来。
作为一个经验论者,我继续认为科学的概念系统根本上是根据过去经验预测未来经验的工具。物理对象是作为方便的中介物而被概念地引入的——不是通过根据经验的定义而引入,而是作为不可还原的假设,这种假设在认识论上可与荷马史诗的诸神相比较。就我而言,作为非专业的物理学家,我相信物理对象而不相信荷马的诸神;而且我认为不这样相信便是科学上的错误。但从认识论的立足点而言,物理对象和诸神只是程度上的不同,而不是种类上的不同。这两类实体都是作为文化上的假定而进入我们的概念的。物理对象的神话之所以在认识论上优于大多数其它神话,是因为它作为一个把易于处理的结构嵌入经验之流的手段,已被证明比其它神话更为有效。按照这个观点,本体论问题是和自然科学问题同等的。再论分析性
分析陈述 =df 不管什么情况其真值都免于修正的陈述
综合陈述 =df 其真值可依据情况予以修正的陈述
按照这个定义,以及奎因关于「证实」的模型,任何陈述都可以是分析陈述,也可以是综合陈述。于是「分析/综合」概念有确定的内涵,但在外延上没有确定的界线。
传统上,有三类陈述被认为是先验知识的对象:
逻辑陈述:或者布鲁特斯杀了凯撒或者没有。
数学陈述:7+5=12
概念真:所有单身汉都是未婚的。
问题是要解释:一个陈述如何能被先验地知道?其中一种解释是:
分析陈述 =df 仅仅把握其意义就知道其为真的陈述
按照这种理解,分析性是认识论概念:一个陈述「依据其意义而为真」——假如把握其意义就足以相信其为真。另一种对「依据其意义而为真」的形而上学的解读是:
分析陈述 =df 其真值完全取决于意义而不是事实的陈述
奎因似乎把分析性学说看成是认识论的:「关于逻辑真理的语言学说,是一个认识论的学说,它说的是,逻辑真理是纯粹根据逻辑词的意义或用法而为真。」(Quine, "Carnap and Logical Truth")
然而,奎因的批评似乎是针对形而上学的概念:
[查看全文]显然,真理一般而言依赖于语言和语言之外的事实。如果世界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Brutus killed Caesar」就会为假,但若「killed」这个词具有「begat」的涵义,该陈述也会为假。于是人们一般倾向于假定一个陈述的真理性可以分解为一个语言成分和一个事实成分。有了这个假定,就似乎有理由认为在某些陈述中,事实成分为零,而这些就是分析陈述了。——Quine, "Two dogmas of empiricism"
本帖最后由 NCarrot 于 2012-12-1 23:29 编辑
Q:哲学是否有意义?哲学家对社会的贡献在哪里?研究哲学的人那么多,我指的是各高校哲学系的学生和教授,他们对社会会有什么贡献?社会是否需要哲学家的存在?
A:
国内大学哲学系其实主要不能算是研究哲学,而是研究哲学史。如果把具体的方向列出来就是三大块:中国哲学、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简称中西马。外加逻辑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哲学,政治哲学有没有单列出来我就不记得了。好像就这些内容。 对了,还有科学技术哲学。本科阶段还算是都涉猎一遍,到了研究生选了具体方向就钻到某一个领域去了,博士生可能就钻到某一个人头上去了……
研究哲学史和研究哲学在我眼里是有明显区别的。如果你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理清脉络、重新阐释历史上别人的哲学,这只是哲学学者的路线,而并不是真正的思考哲学问题。真正思考哲学问题不是学哲学,不是「学」别人的哲学,而是自己独立思考。
(不过哲学史还是要人去研究的,不说别的,没人研究哲学史,连苏联教科书体系的来龙去脉都弄不清楚,我们这些高中生就稀里糊涂学了一些词汇,可能还以为是几千年来的哲学真理似的,或者把苏联教科书体系当作哲学的典型、代表……我在其它几个问题里回答的那些澄清苏联教科书的内容也是哲学史学者的一点成果。只不过哲学史研究和直接讨论哲学问题是应该区别开来的。)
哲学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知识和真理,而是「思考」、「思维方式」。哲学家之所以成为哲学家,没几个是因为找到了真理,而是因为他们提出的一套思维方式和其他人是不一样的,而很多思维方式也很大地影响了其他学科和普通人,当然没什么影响的也不少。
并且一个人怎么思考问题这个问题是怎么也绕不开的,很多哲学问题并不是只有哲学家才去关心,每个人在日常判断、说话的时候都会不知不觉地涉及到,而一般人往往草草了事没有做深入探究,哲学思考则可以专门讨论这些问题。的确迄今为止很多哲学讨论过于艰深,离日常生活太远,但不代表哲学就只是远离日常生活的东西。
从历史上说,最初是没有学科分界的,在西方最开始思考问题的那帮人都是 philosopher ,字面意思就是爱好智慧的人。在那个时候并没有什么固定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大家都用自己的方式对这个世界做出探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论证。发展到后来有了具体领域、特定研究方法和自己体系结构的具体学科就从哲学里面分离出来,不再成为哲学的一部分。拿自然科学来说,他们有基本固定的研究方式(观察实验、假设验证……),也有相对确定的研究领域,每个具体的学科也有了基本的框架。能够自成体系的学科都不再属于哲学。
而哲学永远是一个更开放的领域,没有固定的思维方式、没有固定的研究方法、甚至没有固定的研究领域。在这里可以讨论那些没有被其他学科划归进去的问题,可以用全新的、各种各样的视角来看待这个世界,而新的视角就可能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可能性,并且这些各式各样的思维方式会让人更开放、更包容、不固执己见、更容易相互理解。
除了思维方式之外,「价值观」的问题也是其他学科不能解决只能由独立思考和哲学讨论来实现。彻底的「反思」也是哲学的特点,其他学科则往往在既定的体系中操作。
暂时写到这里吧。总的来说,我觉得国人对哲学的了解还太少,受苏联教科书影响又太深,所以对哲学会有诸多疑惑和误解。
再来写点儿科学哲学,一点点。现在经常提到的「证实」「证伪」「可证伪性」还有「范式」都属于科学哲学的理论,科学哲学在某种程度上在为科学把关,虽然由于有些科学哲学家对科学了解不够又喜欢指指点点让搞科研的人很烦。但科学哲学的确做出了不少有价值的东西。是更普遍意义上的反思,而科学往往是具体的。普遍、普适也是哲学的一大特点,其它学科很难做到。虽然普遍普适可能变成没什么意思的宏大体系建构,但除此之外,普遍、普适的思路还是能够帮人打开思路、连通各个领域的。
以上是知乎上的问答,我想说的内容也差不多。
不过为了澄清命题,我还是好好解释一下吧。
首先,title 中的词汇是「研究哲学」而不是「学哲学」。你怎么学是你的事情。但是,收集整理,做得再好也只是收集整理。当然,历史学不是收集整理,但是哲学史作为哲学的分支,其研究方式和路径与研究历史学(在日常语境下尤指政治史)是不同的。
其次,不「研究哲学史」不代表对哲学史无知。当然,的确存在一些伟大的哲学家,比如说 rank 1st 的 LW,是几乎没有受过哲学史方面的训练的。
哲学史对于学生的意义,与数学史对于学生的意义不太相同,但是某种意义上来说,又是一致的。
这里先跑一下题,「经济史」和「经济学史」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值得庆幸的是,在哲学和数学方面没有这样的问题。
回归正题,我刚才说了,研究哲学和研究数学之间有着某种一致性,原因有很多,我想主要的原因大概是两个学科的性质是类似的。哲学和数学,研究的都是某种超越与普通实在的东西。比如说哲学不会研究你的视觉系统是如何工作的,这是神经生物学的内容。哲学研究的是,「红」这个概念。而且,我们通过分析会发现,这个概念本身是暧昧的,有时候我们会把一个东西称做是红色的,但是在另一个情况下,我们会把一个拥有同样颜色,同样亮度的刺激,称为黑色。换言之,我们研究的对象,是某种更高层次上的东西,我们不是研究一个现象或者是一族现象,我们研究的是概念本身。当然,这种表述是不严谨的。数学家也在干类似的事情。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康德在写《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的时候,会采用一种类似于起兴的手法,先言数学,再言形而上学。
另一个相似的地方是,就学习的过程而言,数学和哲学在本科阶段的学习,基本上也都是停留在某种或者某些古典的理论中。也即,学习的重点是学史。当然其它各个学科的本科教育状况也都类似。但是数学和哲学同时又少了另一些东西——实践。
一说起「实践」这个该死的词,我就想起了毛概之类的课程。这是一个很讨人厌的东西。其中用实践强奸哲学的方法让人哭笑不得。
对,问题是在于改变世界。你去找科学家去啊大爷?
想一下其它的学科,工程类学科不用说了,工业制图是必修课,打铁什么的也很好玩,医学生要实习,理科生要做实验,社会科学要做田野考察或者是各种基于人的实验和调查。但是数学和哲学什么都不需要。或者说,前面的这些东西,如果剥离了实践的过程,会体现出某种专业教育的不完整性。而数学和哲学,即便剥离了实践,其所体现出来的不完整性也并不是专业意义上的,而是通识教育意义上的。
适度了解学史,对于了解自己和学科的处境都是有帮助的。沿着人类的发展历程去研究和思考数学比直接从范畴论或者是布尔巴基学派那样的坑爹定义出发去学,会要更为直观和自然。虽然两者陈述的东西,除了在细节上有一些不同之外,都是一样的。
但是,数学家不应当以精通学史为荣,哲学家亦同。
按照我们 boss 的说法,一篇好的论文是什么?是当人们在饭局上提到它的时候,会由衷地称赞这个理论的精妙之处。
同理,哲学家的贡献,不在,不可能在,也不应该在学史上。
因为我们知道,哲学家所要做的事情,无非就是 clarification 以及 justification。而不是 collecting 以及 classification。
刨开「研究」哲学,再谈论一下「学习」哲学。
我特别讨厌中国的数学教学方式,也如出一辙地讨厌中国的哲学教学方式。
哲学的关键部分既然是澄清和证成,那么重点就应该放在论证的过程上。学哲学不讲证明只讲理论,就和数学不讲证明不讲物理背景只讲结论和方法一样,是大罪。
某种意义上来说,本科的数学教学已经偏离了数学的轨迹,随着学生会这种该死的组织的蓬勃发展,历年来的试题被公布在了网上,上传到了班群和公邮里,作业的答案也被攻略组迅速的计算出来,贴在大家都找得到的地方。从而对于数学的学习,沦落为了某种记忆和背诵的过程。
哲学同理。虽然分析哲学对于现象学,在某种意义上像是理科生对上了文科生。但是很不巧的是,我从来就只认为哲学是理科,数学是艺术。所以分析于我而言就是哲学。所有的不同也仅仅是分析手段和分析路径的不同罢了。
哲学中的确存在一些基本的概念需要理解和记忆,就像是数学中有一些,啊不,很多基本概念那样,稍微厚一点的代数学中就可以有上千个概念哦。
哲学和数学最大的不同是语言。哲学的语言是日常的,虽然在中途被打乱了,但是随着分析派的流行,也就变得越来越日常,像是罗素、奥斯丁、达米特和塞尔的文章都是很好看的。这种语言上的日常性,一方面降低了入门门槛,不像数学中会有一些你根本就不懂的定理,如「Sylow 子群相互共轭」那样,但是也会加剧模糊性,也即,提高了对于分析力的要求,以及对于语言不同使用方式的敏感度。
这种最为重要的素质,是通过训练得到的。虽然不像数学那样有一种广为人知的训练手段(话说其实通过做《吉米多维奇》来学数学也是一种错误的方式),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套路的。很遗憾的是,大部分学习哲学的人,或者自认为自己在学习哲学的人,不会遵循这种套路。(不过,如果说做《吉米多维奇》是错误的学微积分的方式,那么,正确的学微积分的方式是什么呢?嘛,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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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Carrot 于 2012-12-4 02:55 编辑
哲学有进步吗?
哲学在某一特定时期取得了什么进步,是人们经常悬赏征答的问题。……
基本上每一个新的体系都是整个从头开始,每一个思想家都追求他自己的坚实基础,而不愿意随着前人亦步亦趋。笛卡儿(不是没有理由)觉得他自己的哲学是完全从头开始的;斯宾诺莎相信他采用(当然是非常外表的)数学的形式,已经找到了最终的哲学方法;康德相信,沿着他所开辟的途径,哲学将会终于走上一门科学的康庄大道。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为几乎所有的伟大思想家都把哲学的彻底变革看成必要的,并且亲自进行这种改革。
——石里克,《哲学的转变》哲学的任务
……哲学不是一种知识体系,而是一种活动的体系,……,哲学就是那种确定或发现命题意义的活动。哲学使命题得到澄清,科学使命题得到证实。科学研究的是命题的真理性,哲学研究的是命题的真正意义。因此哲学的授义活动是一切科学知识的开端和归宿。有人说哲学给科学大厦提供基础和屋顶,这样的想法完全是正确的;错误只在于以为这基础是由‘哲学’命题(认识论命题)构成的,而且这座大厦还加上了哲学命题(称为形而上学)的圆顶。——石里克,《哲学的转变》真正的知识和伪知识
休谟写道:「如果我们在手里拿起任何一卷书来,例如一卷神学书或经院形而上学书,那么我们就要问:它包含有任何关于数和量的抽象推论吗?没有。它包含有任何关于事实的和存在的东西的经验推论吗?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投在烈火中:因为它包含的不过是诡辨和幻想。」( 休谟,《人类理解研究》,第 12 章,第 3 节)
卡尔纳普写道:「(有意义的)陈述分为以下几种。首先有这样一种陈述,其为真只是由于它们的形式(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就是『重言式』;也与康德的『分析判断』相当)。关于实在,它们什么也没有说。逻辑和数学的公式就属于这一种。它本身不是事实陈述,但可以用来改变这种陈述的形式。第二种是对这种陈述的否定(『矛盾式』)。它们是自相矛盾的,因而是由于其形式而为假。至于所有其它陈述,其真假的判定在于(基本的)记录句子。因此它们是(真或假的)经验陈述,属于经验科学。如果人们想构造任何不属于上述几种类型的陈述,那么它们将必然地是没有意义的。由于形而上学既不想断定分析命题,又不想落入经验科学范围,它就不得不使用一些无运用标准规定的、因而无意义的词,或者把一些有意义的词用某种方式组合起来,使它们既不产生分析的(或矛盾的)陈述,也不产生经验陈述。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伪陈述。」(Carnap, "The Elimination of Metaphysics Through Logical Analysis of Language")
以往的哲学家大都站在哲学争论的这一边或那一边。与他们不同,实证主义者对这种一般的争论采取了更为彻底的态度。他们认为,这样的争论毫无用处,因为所争论的是没有答案的伪问题。这就是说,在此争论中不包含任何真正的陈述,所有的都是伪陈述。伪陈述既不可能为真也不可能为假,严格来说是没有意义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信,许多传统的哲学争论都具有这种性质。
逻辑实证主义与不可知论
不可知论认为,由于人类能力的限制,某些真理是我们永远无法认识的。这种立场还是假定了那个问题是有意义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一个事实陈述要有意义,就必须可以在经验的基础上判定它的真假。不可知论者拒绝这种对经验证据的要求。他们相信某些问题不能由经验判决,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固有限制。
根据所谓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人们有时企图提出下列异议来拯救形而上学:形而上学陈述固然不能被人或任何其它有限的存在物所证实,但它们可以看作是对我们问题的答案的猜测。至于作出这种答案的乃是一个具有更高的甚至完满的认识能力的存在物,而作为这样的猜测,这些形而上学陈述毕竟是有意义的。为了驳斥这种异议,我们试作出如下考虑:如果一个词的意义是不能规定的,或者词序不符合句法规则,那就连问题也提不出来了…。只要根本不存在问题,那么即使一个全知的存在物也不能给出答案。…任何神和鬼都不能够为我们提供形而上学知识。(同上)反形而上学
卡尔纳普认为形而上学家使用的语言毫无认识意义。例如,海德格尔对「无」这个概念的解释拙劣地违背了最基本的逻辑句法规则。卡尔纳普从海德格尔《什么是形而上学》一文中摘录了下面这段话:
要研究的只是有——再无别的了;只是有,再就——无了;唯独有,除有之外——无了。这个无怎么样呢?……是否无之存在仅由于不、即否定的存在?或者刚好相反?……我们断定,无是先于不和否定的……我们到哪里去寻找无呢?我们怎样找到无呢?……我们知道无……担忧显示了无……我们为之和因之而担忧的东西‘实际上’是——无。确实,无本身——就这样——出现了……这个无怎么样?——这个无本身无着。——海德格尔,《什么是形而上学?》卡尔纳普声称这些句子是毫无意义的伪陈述:
为了表明构成伪陈述的可能性是基于语言的逻辑缺陷,我们设计了下面的表解。I 栏下的句子在语法上和逻辑上都无可厚非,因此是有意义的。II 栏下的句子(除 B3 外)语法方面与 I 栏下的句子完全类似。句型 IIA(作为问题和答案)确实不能满足一种逻辑上正确的语言应有的要求。但尽管如此,它还是有意义的,因为它可以转译成正确的语言。句型 IIIA 就表明了这一点,IIIA 与 IIA 具有同样的意义。这就表明句型 IIA 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我们可以经过语法上无懈可击的运演,由这种句型达到无意义的句型 IIB,后者来自上面的引文。这种句型(IIB)甚至不能用 III 栏的正确语言构成。然而它们之无意义,初看起来是并不明显的,因为我们很容易受其与有意义句型 IB 的类似性的欺骗。因此,在此识别出来的我们的语言的缺陷在于,与逻辑上正确的语言相反,它容许有意义的词序和无意义的词序具有同一种语法形式。在每个用词表达的句子后面,我们用符号逻辑的记号加上了相应的公式。这些公式有助于认出在 IA 与 IIA 之间的迷惑人的类似性,从而认识无意义的结构 IIB 的根源。在较好细地检查 IIB 栏下的这些伪陈述后,我们发现其中也有某些差别。句子(1)的结构完全是由于误把「无」一词用作名词,因为在日常语言中把「无」作名词使用通常是为了构成一个否定的存在陈述(见 IIA)。而在正确的语言中,「无」并不是一个特殊的名称,而是用于这个目的的句子的某种逻辑形式(见 IIIA)。句子 IIB2 增加了某个新的东西,即虚构了一个没有意义的词「无着」。因此这个句子之没有意义有双重原因。我们前面已经指出,形而上学的无意义的词通常是这样产生的:一个有意义的词由于作了形而上学中隐喻的使用而被剥夺了它的意义。但在这里,我们遇到的是一种罕见的情况:这里所引进的新词压根就未曾有过意义。同样我们也有双重理由必须否定句子 IIB3。它把「无」一词用作名称这方面的错误与前面几个句子是一样的,但除此之外,它还包含一个矛盾。因为即使允许作为一样东西的名称或摹状词而引进「无」一词,那么在这个东西本身的定义中已经否定了这个东西的存在,而句子(3)却仍要肯定其存在。所以这个句子即使还不算是没有意义的,也是矛盾的,因而是荒唐的。
鉴于我们在句型 IIB 中发现的严重逻辑错误,我们可能由此会猜想,也许在海德格尔的论文中,「无」这个词有一种与习惯用法全然不同的意义。而且当我们往下读到,担忧显示「无」,于是「无」就出现于担忧中时,上述猜想还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因此在此「无」一词似乎是指某种(也许是宗教上的)情绪结构,或者是这种情绪的基础。如果真是如此,那么上面指出的在句型 IIB 中的逻辑错误就不会犯了。但是,本节开头第一段引文中的第一句话已表明这种猜想是错误的。「只是」和「再无别的」两词的结合明确无误地表明:这里的「无」一词具有一个用来构成否定存在陈述的逻辑质词的通常意义。因此「无」一词的引进立即引出这篇论文的主要问题:「这无怎么样?」
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位作者明明知道他的问题和陈述与逻辑有矛盾的话,我们上面说的认为自己可能有曲解的疑虑就烟消云散了。「关于无的问题和回答本身都是同样荒唐的……人们通常遵循的思维的基本准则,无矛盾律,普通的逻辑,等等,摧毁了这种问题。」逻辑顶坏!我们必须推翻其统治地位:「因此,如果在有关无和有的问题方面,理智的权威被打倒了,那么『逻辑』在哲学内的统治地位的末日也就注定了。逻辑这个观念本身也在一种更根本的质问所搅起的漩涡中消失了。」但是清醒的科学会对这种反逻辑的质问所搅起的漩涡熟视无睹吗?对这个问题也有一个现成的答案:「科学如果不认真对待『无』,它的所谓清醒性和优越性也就变得滑稽可笑了。」因此我们在此发现,我们自己的观点得到了很好的确证,在这里,一个形而上学家本人也在亲口说他的问题和回答是与逻辑和科学思维方法不能调和的。
——同上附上表格
| I | II | III |
| 日常语言中有意义的句子 | 日常语言中从有意义 向无意义过渡的句子 | 逻辑上正确的语言 |
| A. 外面是什么? | A. 外面是什么 | A. |
| [tex]Ou(?)[/tex] | [tex]Ou(?) [/tex] | |
| 外面是雨。 | 外面是无。 | 外面有无(即不存在任何东西) |
| [tex]Ou(r)[/tex] | [tex]Ou(no)[/tex] | [tex]\neg(\exists x)Ou(x) [/tex] |
| B. 这雨怎么样? (这雨做什么?关于这雨还能说什么?) | B. 这无怎样? | 这三个都没有 办法翻译 |
| [tex]?(r)[/tex] | [tex]?(no)[/tex] | |
| 1. 我知道这雨。 | 1. 我们寻找无 | |
| [tex]K(r)[/tex] | [tex]K(no)[/tex] | |
| 2. 雨在下着。 | 2. 无在无着。 | |
| [tex]R(r)[/tex] | [tex]No(no)[/tex] | |
| 3. 无之存在仅因 | ||
| [tex]x(no)[/tex] |
意义标准:可证实性原则
证实原则可以用石里克的著名口号加以概括,「陈述的意义就在于它的证实方法」。艾耶尔在下面这段话中引入事实意义的标准:我们用于检验表面的事实陈述的真确性的标准是可证实性标准。我们说,一个语句对某人来说是有事实意义的,当且仅当他知道如何证实它要表达的命题——也就是说,如果他知道什么样的观察会使得他,在某种条件下,接受该命题为真,或拒绝该命题为假。另一方面,如果该命题具有这样的特征,无论假设它为真或为假都与关于他的未来经验的特性的任何假设相一致,那么对他来说,该命题如果不是一个重言式的话,就仅仅是一个伪命题。
—— Ayer,"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原则上的可证实性和实际的可证实性
在上述引用的段落之后,艾耶尔接着区分了实际上的可证实性和原则上的可证实性。简言之,一个陈述对于我来说是实际上可证实的,如果我有实际的方法置身于能够作出充分的观察以证实该陈述的情形当中;一个陈述是原则上可证实的,如果,尽管我没有实际的方法置身于这种情形中,我能够在理论上设想为了证实该陈述我需要置身于怎样的情形中以及要作出什么样的观察。
石里克也作出了这样的区分,他写道:
显然,这里所说的「可证实性」是「原则上的可证实性」,因为一个命题的意义当然是不依赖于我们在某个特定时间能不能实际地进行证实的条件的。毫无疑问,「在月球的那一边有一座 3000 公尺高的山」这个命题有很好的意义,即使我们由于缺乏技术上的手段而不能加以证实。而且即使我们有科学根据地确信,人们不可能到达月球的另一边,这个命题仍将同样有意义。证实仍然是可以设想的。我们始终能说明为决定该命题之真假必须经验到什么材料。证实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不管其实际可行性如何,而且我们关心的也仅仅是这种逻辑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有人要说:在每个电子内部存在一个核子,这种核子虽然始终存在,却绝无外发的效果,因而它永远不能在自然中表明其存在——这就是一个无意义的断定。因为我们将不得不请问提出这个假设的人:你说「核子」存在,这到底是什么意思?而他只能这样回答:我是指在电子中存在着某种东西。我们要进一步问:这又是什么意思?如果它不存在,情形又会如何呢?他不得不回答:跟存在时的情形完全一样。因为按照他的断定,电子中的那种「东西」是毫无外发效果的,因而就完全没有任何可以观察到的变化:给与物的世界不受任何影响。我们应当判定:他根本不能传达他的假设的意义,因而这个假设是没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证实的不可能性就不是事实的不可能性,而是逻辑的不可能性,因为,由于这种核子毫无外发效果,原则上就不可能根据在给与物中的差别对其作出判决。
——"Positivism and Realism"
直接可证实和间接可证实
有些陈述可以在直接当下的经验中一下子得到证实,另一些陈述则要通过作出对未来的经验的预见而间接地得到证实。我们必须区分两种证实:直接的证实和间接的证实。如果涉及的是断定当下知觉到的某物的陈述,例如「现在我看到在一个蓝色的底子上有一个红色的方块」,那就可以用我当下的知觉直接地检验这个陈述。如果我现在确实看到在一个蓝色底子上有一红色方块,那么该陈述就由这个「看到」直接地证实了。如果我没有看见这个东西,那么它就被否证了。……要证实一个不是直接可证实的命题P,只有通过直接地证实那些从P及其它已经证实的陈述中推导出的陈述才能实现。
……
P1:「这把钥匙是铁制的。」(待证命题)
P2:「如果一个铁制的东西置于磁石附近,它将被吸住。」(已证实的物理定律)
P3:「这个物体(一根棒)是一块磁石。」(已证实的陈述)
P4:「这把钥匙放在磁石附近。」(由现在的观察直接证实)
结论:
P5:「这把钥匙将被这根棒吸住。」
……
——卡尔纳普:《哲学和逻辑句法》
强可证实和弱可证实
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不同于假设,它可以被直接地、确定地证实,而假设的建立和确证则总带有一定程度的或然性。石里克步维特根斯坦的后尘,强调证实本身是直接的、最终的,确定的,这些证实相当于维特根斯坦的「命题」,而一切假设都只能带有某种程度的或然性,因而永远不能确定地建立起来。这就是所谓「强的」证实。
卡尔纳普和纽拉特等人采取了「弱」的证实观。他们认为报告观察材料的基本陈述与被称为「假设」的陈述在逻辑地位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在他们看来,一切经验陈述实质上都是「假设的」。
石里克写道:「严格地说,一个关于物理对象的命题的意义只有通过无限多次的可能的证实才能全部汲取出来,并且由此可以说,这样的命题归根到底也不能证明是绝对地真的。事实上,人们一般地认为,甚至最确定的科学命题也始终应当看作是假设,它总有作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的余地。」( Schlick, "Positivism and Realism")
同时,石里克又认为,证实假设的任何单个的经验本身则是我们可以确定地认识的。
如果我确证:「现在这里蓝」,那么这个确证与「M · S 在 1934 年 4 月 × 日 × 时的 × 地知觉到蓝」这个记录陈述是不同的,后者是一假设,因而它本身总具有不确定性。……一个真正的确证是不能写下的,因为只要我们将 「这里」,「现在」这些代词写下,它们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知识与实在之间的不可动摇的接触点,……我们已认识到了这个具有自己特点的绝对固定的连接点,这就是确证;确证是唯一的一种非假设的综合陈述。
——"The Foundation of Knowledge"
纽拉特和卡尔纳普持「弱的证实」观,对于他们来说,「证实者」具有「记录陈述」或「观察陈述」的性质。这种陈述,同科学知识体系中的所有其它陈述一样,都具有「假设」的性质,因而都是可以矫正的。
卡尔纳普的后期思想也从强调确定性和完全的证实转变到承认一切事实陈述都具有假设性,因而承认这些陈述只能具有某种程度的或然性或确证性。
根据原来的看法,……我们假定存在着某个知识的最低点,即直接给与的知识,这种知识是无可置疑的。我们还假定这种基础牢固地支持着所有其它的知识,因而我们可以同样确定地判定这些其它的知识。…….我们从现在的立场回顾这种观点时,必须承认,这种观点很难与我们当时具有的、特别是在科学方法论中具有的某些其它观点相一致。因此,发展和澄清我们的方法论观点,就不可避免地要打破我们的知识论中的严格的框架。我们的方法论观点中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强调自然定律特别是物理理论中定律的假设性。……
——卡尔纳普,《思想自传》
证实原则的表述
一个陈述是强可证实的,如果能够在经验中决定性地确立其为真,一个陈述是弱可证实的,如果经验有可能使得它的真成为可能。
艾耶尔写道:「让我们把一个记录事实的或可能的观察的命题称作经验命题。我们就可以说,一个真正的事实命题的标志不是它应该等价于一个经验命题或任何有限数量的经验命题,而仅仅是某些经验命题能够从该命题和某些其它的前提一起导出,而这些经验命题不能从那些前提单独导出。」( Ayer,"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艾耶尔的这种定义方式遵循了一个非常朴素的思路,比如说,我们要验证一个事实命题:「这个物质是磁铁」,然后我们知道一个前提「如果某个物质是磁铁,那么它能够把铁块吸起来」,并且,如果我们观测到了「铁块被吸起来了」,那么我们就可以断言「这个物质是磁铁」。另一方面,单纯从「如果某个物质是磁铁,那么它能够把铁块吸起来」是推不出「这个物质是磁铁」的。于是推广这种做法,我们便得到了弱证实原则。
然而,正如艾耶尔在《语言、真理与逻辑》第二版的序言中所承认的,证实原则的这一表述是失败的。考虑经验命题(或用艾耶尔的新术语「观察陈述」)「O」,以及任意「无意义的」陈述「N」。那么,由于观察陈述「O」可从「N」和「如果 N 那么 O」推出,而不能从「如果 N 那么 O」单独推出,根据证实原则的这一表述,「N」就会被当作有事实意义。这样,如果我们令「N」是「无在无着」,「O」是「那个邮筒是红色的」,我们就能确立「无在无着」有事实意义。这表明艾耶尔对证实原则的最初表述意味着无论什么直陈陈述都有事实意义:换言之,意味着对事实意义的归属不加任何限制。
为了回应这个问题,艾耶尔在第二版序言中提出了证实原则的一个更复杂的版本。他以递归的方式定义可证实性:他首先从观察陈述概念出发,据之定义直接可证实性概念,进而根据直接可证实性定义间接可证实性概念。于是证实原则重新表述如下:为了使得一个陈述具有事实意义,它必须是直接可证实的或间接可证实的。
那么直接和间接可证实性如何定义呢?艾耶尔定义直接可证实性如下:「一个陈述是直接可证实的,如果它本身是一个观察陈述,或者它与一个或多个观察陈述一起蕴涵至少一个不能由这些进一步的前提单独导出的观察陈述」。注意「N」,在上面提出的反对证实原则的最初表述的反例中,是不被认为直接可证实的:它不是一个观察陈述,而它连同「如果 N 那么 O」一起蕴涵「O」的事实并没有使它成为直接可证实,因为「如果 N 那么 O」并不是一个观察陈述,正如直接可证实性的定义所要求的。间接可证实性被定义如下:「一个陈述是间接可证实的,如果它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它和某些其它的前提一起蕴涵一个或多个不能由那些前提单独导出的直接可证实的陈述;第二,那些前提不包含任何既不是分析、也不是直接可证实、也不能被独立确定为间接可证实的陈述」。 乍看起来,似乎最初的反例中的「N」也不能被认为是间接可证实的,所以它根本不被证实原则确认为有事实意义。
然而,遗憾的是,甚至这个新的更加复杂的证实原则的表述也是有反例的。阿鲁素·丘奇构造的例子表明,正如《语言、真理与逻辑》第一版的最初表述一样,修改后的表述也容许某些非分析的陈述(因而任意「无意义的」陈述)有事实意义。
令S =(非 O1 并且 O2)或(非 N 并且 O3),其中 O1、O2、O3 是逻辑上相互独立的观察陈述,N 是你所选的「无意义的」陈述(例如「无在无着」)。那么根据艾耶尔的定义 S 是直接可证实的。为了看出这点,注意到 S 和 O1 一起蕴涵 O3。于是在假定了某些其它的陈述(O1)的情况下 S 蕴涵观察陈述(O3),但是根据假设,O1 是逻辑独立于 O3 的,因而并不蕴涵它。因此 S 和某些其它的观察陈述(O1)蕴涵观察陈述(O3),尽管观察陈述(O3)不能从那些其它的观察陈述(O1)单独推出,于是 S 是直接可证实的。
假若 S 是直接可证实的,现在很容易确立我们的「无意义」的 N 是间接可证实的。注意到 N 与 S 一起蕴涵 O2。O2 是一个观察陈述,于是是直接可证实的。这样,N 与 S 一起蕴涵直接可证实陈述(O2),而 O2 不能从 S 单独导出。(要看出为何 O2 不能从 S 单独导出,注意到对 S 的成分有一可能的真值指派使得即使当 O2 为假时 S 也为真:令 N 为假,O3 为真,O1 为真以及 O2 为假即可)于是根据艾耶尔的定义 N 是间接可证实的,因而根据修改后的证实原则是有事实意义的。再一次,似乎证实原则没有对事实意义的归属施加真正的限制。
证实原则的逻辑地位
证实原则是否是一个有意义的陈述,还是说,证实原则本身也是自己攻击的对象集中的一元?卡尔纳普写道:
人们不断地提出下面这个初看起来似乎是摧毁性的非难——「如果任何既不属于数学,也不属于对事实的经验研究的命题都是没有意义的,那么这对你们自己的命题又怎样呢?你们这些实证主义者和反形而上学家摧毁了自己凭借的根据」。这个非难确实击中了要害。——卡尔纳普,《哲学问题的特性》
卡尔纳普曾强调,我们承认哲学特有的作用和地位就在于承认它是科学的逻辑。
哲学只是从逻辑的观点讨论科学。哲学是科学的逻辑,即是对科学概念、命题、证明、理论的逻辑分析;各门科学中有构造概念、命题,证明、假设、理论的各种可能的方法,我们从这些方法中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的方面,而哲学就是对这些共同的方面的逻辑分析。
科学的逻辑是科学语言的形式结构理论,即科学语言的逻辑句法。应当从句法上来探讨「证实」问题,把它看作是一个在一门经验科学的语言的范围之内构成该学科的各命题之间的形式上和句法上的连贯性与一致性的问题。
艾耶尔写道:
维也纳小组总是忽略一个在我看来是十分清楚的困难:他们实际上在把证实原则当作一种约定加以接受;他们正在提出某种意义定义,这个定义规定了人们认为可以提供经验知识的命题事实上应当满足的定义,就此而言,这种意义定义与通常的用法是一致的,他们之所以讨论先天陈述也是为了说明这种陈述实际发生作用的方式。从这一点说,他们的工作是描述性的;当他们提出唯有这两种陈述应当认为是非真即假的,并建议唯有非真即假的陈述应当看作是有真实意义的时候,他们的工作就变成规定性的了。
于是,证实原则具有一种作为定义而非经验假设的地位,这就是说,与其它定义一样,它也没有任何强制的力量要求人们加以接受。它只是劝告性的。因此人们没有必要接受或遵守这个劝告!这个原则至多能提供一个如何理解常识和科学语言的意义的定义。而一个想选取另一种较为宽泛的意义定义的形而上学家却无须受到它的束缚。
在《语言、真理和逻辑》一书的第二版序言中,艾耶尔写道:
因此,我虽然期望人们不要把证实原则本身也看作一个经验解释,而应当看作一个定义,但我也并不以为它是完全任意的。……我仍然认为,除非这个陈述满足证实原则,我们就不能象习惯上理解科学假设或者常识陈述那样来理解这个陈述。但我承认,现在在我看来,形而上学家未必会屈服于这类要求而且虽然我也仍在坚持把可证实性标准用作一个方法论原则,我也懂得,为了有效地消除形而上学,需要有对一些特定的形而上学论证的详细分析作为支持。
本帖最后由 NCarrot 于 2012-12-4 17:09 编辑
罗素的困惑: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莱布尼茨的同一性的不可辨别原理;第二个问题涉及对排中律的违反;第三个问题涉及否定存在陈述悖论。
莱布尼茨律(同一性的不可分辨原理): [tex]\forall x \forall y(x=y\rightarrow (F(x) \leftrightarrow F(y) ) )[/tex]。换而言之,如果两个东西是相同的,那么任何对于其中一者成立的陈述对于另一者也应当成立。
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如下三个语句:
(1)乔治四世想要知道斯各特是不是《威弗利》的作者。
(2)斯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
(3)乔治四世想要知道斯各特是不是斯各特。
这构成莱布尼兹律的反例吗?(注意到弗雷格虽然给出了解决信念语境中的替换问题,但是却没有解决对应的同一性问题。)
第二个问题涉及对排中律的违反。排中律所说的是在真与假之间并没有中间地带:如果一个语句为真,那么它的否定为假;如果一个语句的否定为真,那么这个语句就为假。但是考虑如下语句:
(4)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
(5)当今法国国王不是秃头。
由于没有当今法国国王,所以(4)和(5)都为假,这违反了排中律吗?
第三个问题与否定存在陈述有关。考虑:
(6)圆的方形不存在。
它的表面语法形式是「对象 a 不具有性质 F」。
怀特海与罗素指出,「如果有这么一个对象,它就会存在。我们不能首先假定有某一个对象,然后又否定有这个对象。」
限定摹状词
摹状词是具有「the so and so」形式的描述性短语,如「the King of France」、「the highest mountain of the world」等等。
梅农方案
梅农(Meinong)提供了一种解决办法,他认为摹状词「当今法国国王」确实指称一个对象,但这个对象不在现实中存在,它是虚存的。
这个方案面临什么问题?
罗素的解决办法
罗素否认摹状词是专名,因为有一些概念虽然仅仅是不存在于这个物理世界中,但是另一些概念,比如说「圆的方」,却不可能存在于任何一个物理世界中。所以他认为摹状词具有完全不同于专名的语义行为。摹状词是不完全符号。不完全符号没有独立的意义,只有在语境中才有意义。上述难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我们被那类语句的表面语法形式所迷惑而没有留意到深层的逻辑形式。
不定摹状词
考虑如下例子:
(7)史密斯遇见一个人。
(7)的逻辑形式是:
(8)([tex]\exists[/tex]x)(x 是一个人并且史密斯遇见x)
弗雷格的分析
如果把(4)翻译为弗雷格的逻辑语言:
(9)Ba.
其中「Bx」表示 x 是秃子,「a」在这里指法国国王。
摹状词「当今法国国王」出现在主词的位置上,它的语义行为恰似专名。罗素认为我们不能把语句的语法形式当作它的逻辑形式。事实上(4)的逻辑形式不是(9)。
罗素对摹状词的处理
罗素将(4)分解为如下几部分:
- 至少有一个当今法国国王。
- 至多有一个当今法国国王。
- 任何一个是当今法国国王的人都是秃头。
于是(4)的逻辑形式变成了:
(10)[tex](\exists x)(Kx \wedge Bx \wedge \forall y(Ky\rightarrow x=y))[/tex]
摹状词的语义值
摹状词不是专名,它的语义值不是它所代表的对象。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摹状词的语义值其实是一个二阶函项。弗雷格的错误在于给摹状词指派了错误的语义值。摹状词的结构,本质上是这样的:[tex](\exists x)(Mx \wedge \forall y(My\rightarrow x=y)\wedge \ldots)[/tex] 其中省略号表示特定命题中对于这个摹状词的描述,前面的部分都是基于这个摹状词本身的描述。比如说「当今法国国王」,又比如说「金山」
日常专名
罗素把通常的专名看成伪装的摹状词。考虑语句:
(12)奥德修斯在沉睡中被放到伊塞卡的岸上。
按照弗雷格的分析,(12)的逻辑形式是:
(13)Mb
其中「Mx」代表「x 在沉睡中被放到伊塞卡的岸上」,「b」代表「奥德修斯」。但是罗素认为不能把(12)的语法形式当作它的逻辑形式,「奥德修斯」是伪装的摹状词。
罗素对空名问题的处理
空名「奥德修斯」实际上是例如摹状词「荷马史诗《奥德赛》中的英雄」。于是(12)可被翻译为:
(14)荷马史诗《奥德赛》中的英雄在沉睡中被放到伊塞卡的岸上。
(14)的形式化是:
(15)[tex](\exists x )(Nx\wedge Mx\wedge (\forall y)(Ny\rightarrow x=y)) [/tex]
这个分析显示「奥德修斯」不是一个真正的专名,它的语义值是一个二阶函项:
(16)[tex](\exists x )(Nx\wedge \ldots x\wedge (\forall y)(Ny\rightarrow x=y)) [/tex]
其中 N 表示「是荷马史诗《奥德赛》中的英雄」,M 表示「在沉睡中被扒了啪啪啪」……啊不……「在沉睡中被放到伊塞卡的岸上」……
逻辑专名
摹状词和日常的专名都不是真正的专名。罗素认为真正的专名是象「this」和「that」这样的指示词(demonstratives)。而且,这类指示词仅当被我们非常严格地使用以指称感觉材料(sense-data)或知觉的对象(objects of sense)时才能算是真正的专名。所以对于真正的专名来说,空名的问题根本不会产生。
问题三的解决
(6)的逻辑形式是:
(17)[tex]\neg(\exists x )(Rx \wedge Sx \wedge (\forall y)((Rx \wedge Sx )\rightarrow x=y))[/tex]
于是(6)仅仅意味着不存在一个既圆又方的东西。其中 R 表示是圆的,S 表示是方的。
问题二的解决
按照罗素的分析,语句(4)和(5)都为假。这是否构成排中律的反例?实际上,(4)和(5)并非互为否定。为了说明这一点,罗素引入了辖域(scope)概念。
考虑语句:
(18)所有哲学家都不是愚蠢的。
(18)的形式化是:
(19)[tex]\forall x(Px\rightarrow\neg Sx[/tex]
注意到否定词「[tex]\neg[/tex]」出现在「[tex]Px\rightarrow\neg Sx[/tex]」中,受到全称量词 [tex]\forall x[/tex] 的控制。我们说否定词具有相对于全称量词的窄辖域(或者说,全称量词具有相对于否定词的宽辖域)。另外再考虑语句:
(20)并非所有哲学家都是愚蠢的。
而(20)的形式化是:
(21)[tex]\neg\forall x(Px\rightarrow Sx)[/tex]
注意到否定词「[tex]\neg[/tex]」出现在全称量词的辖域之外。我们说否定词具有相对于全称量词的宽辖域(或者说,全称量词具有相对于否定词的窄辖域)。
正如我们可以区分否定词相对于量词的辖域的宽窄,我们也可以区分否定词相对于摹状词的辖域的宽窄。考虑(5)的形式化:
(22)[tex](\exists x)(Kx\wedge \neg Bx\wedge (\forall y)(Ky\rightarrow x=y))[/tex]
在(22)中否定词具有相对于摹状词的窄辖域。(22)不是(4)的否定,(4)的否定应当是:
(23)[tex]\neg (\exists x)(Kx\wedge Bx\wedge (\forall y)(Ky\rightarrow x=y))[/tex]
在(23)中否定词具有相对于摹状词的宽辖域。(23)为真,故(4)和(5)都为假的事实并没有违反排中律。
问题一的解决
可以按照罗素的分析把(1)翻译为(24):
(24)乔治四世想要知道是否有一个人并且只有一个人写了《威弗利》并且这个人是斯各特。
把(2)翻译为(25):
(25)有一个人并且只有一个人写了《威弗利》并且这个人是斯各特。
显然,(3)不能从(24)和(25)推出。更重要的是,(3)不能从(24)和(25)推出的事实并不违反莱布尼茨的同一性原理。因为(25)不具有「a=b」的形式。实际上这里并没有进行等值替换。
斯特劳森对罗素的批评
- 罗素没有区分:语句(或表达式)类型,语句(表达式)记号和语句(表达式)的使用;
- 罗素没有区分语句(表达式)的意义和语句(表达式)被说话者在某个场合下使用所表达的内容;
- 罗素并不理解一个语句所蕴涵的东西与这个语句在某个场合下被用来作出断定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之间的区别。
语句、陈说与使用
假定两个说话者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说出:
(4)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
在某种意义上他们说出了相同的语句,在另一种意义上他们说出了不同的语句。他们说出了相同的句型和不同的句记。句记是物理上的一系列符号或声音,句型是(实际和可能的)相似句记的集合。
假定史密斯在今天说出(4)的一个句记,而琼斯在路易十四时代说出这个句型的另一个不同的句记。斯特劳森认为这两个句记具有不同的用法(uses)。
根据斯特劳森的观点,指称对象和作出关于对象的陈述的是语言主体而不是表达式和语句本身。语言主体通过使用句记来作出断定,通过使用指称表达式来进行指称。表达式和语句只有被使用才能指称对象和作出断定。按罗素和弗雷格的方式来寻问象「当今法国国王」这样的表达式的指称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假定这个问题可以独立于说话者对该表达式的使用来回答。
类型的意义与记号的使用
斯特劳森认为,罗素没有区分表达式的记号的使用与表达式的类型的意义。作出这种区分之后,即使某个表达式记号没有被说话者在某个特定场合使用来指称某个对象,也不能得出结论说相关的表达式类型没有意义。
意义与指称
斯特劳森认为,表达式的类型的意义就是该类型的记号的使用的「普遍的指引」(general directions)。索引词(“you”、“here”、“now”)和指示词(“this”、“that”)提供了这一区分的最清楚的说明。这些表达式具有明确的普遍意义(使用规则)。但它们指称什么,则取决于使用的场合。表达式记号的指称失败并不表明相关的表达式类型没有意义。即使某些特定的记号指称失败,这些记号仍然具有支配其使用的普遍规则——其所属的表达式类型的意义。
预设与蕴涵
按照罗素的分析,「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蕴涵:
(a)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当今法国国王。
斯特劳森则认为,如果没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当今法国国王(预设失败),那么说出「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时根本就没有作出断定。也就是说,既没有作出一个真的断定,也没有作出一个假的断定。换言之,「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既不真也不假,即没有真值。
斯特劳森与弗雷格的比较
斯特劳森的观点与弗雷格关于包含空名的语句既不真也不假的观点相似。不过,斯特劳森关于为什么会产生真值空隙(truth value gaps)的看法与弗雷格不一样。对于弗雷格来说,真值空隙是组合性原则和陈述句的语义值是真值的观点的直接后果。但对于斯特劳森来说,真值空隙是由于预设失败。
摹状词的指称性用法与归属性用法
唐奈兰在反对罗素与斯特劳森的过程中引进了一个重要的区别。他区分了摹状词的两种用法——指称性用法(referential use)和归属性用法(attributive use)。
一个摹状词被归属性地用来指称某个对象,仅当有一个单一的对象满足相关的描述条件;否则就没有指称任何对象。摹状词「当今法国国王」若是被归属性地使用就会没有指称,包含它的语句或者是假或者是没有真值(取决于人们倾向于罗素的观点还是斯特劳森的观点)。
对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的一个特征是我们可以为摹状词添加表达式「无论 x 是什么」而不改变其意义。例如,如果「当今法国国王」被归属性地使用,它就相当于「当今法国国王,无论他是谁」。当一个说话者心目中没有一个特定的对象或人物独一无二地满足摹状词的描述条件,他对摹状词的使用就是典型的归属性用法。
当摹状词只是被用来指某个特定的对象,而没有预设或蕴涵相关的对象独一无二地满足该摹状词,那么这时摹状词的用法就是典型的指称性使用。当一个摹状词被这样来使用时,它就指称(refers to)某个说话者心目中的对象,即使它不是在罗素的意义上指谓(denotes)该对象。
罗素、斯特劳森、唐奈兰的比较
唐奈兰认为罗素和斯特劳森都没有正确认识摹状词的归属性用法和指称性用法的区别。罗素把所有摹状词的使用都当作是归属性的。斯特劳森虽然认识到摹状词的指称性用法,但他没有认识到唐奈兰所提及的那类指称性用法,即在特定语境的特定使用中,摹状词的指称对象可以不适合于该摹状词(这时摹状词只是作为引起注意的工具,比如说,我指着白板说「大家看黑板上写的这一句话」,虽然不存在一个对象满足对于「黑板」的描述,但是大家都知道我在指这块白板)。
罗素认为摹状词蕴涵着有被指称的对象,如果没有指称对象,那么包含该摹状词的语句就为假。斯特劳森则认为摹状词预设有被指称的对象,如果预设失败,那么包含该摹状词的语句就既不真也不假。但罗素的所谓蕴涵和斯特劳森的所谓预设都是在摹状词的归属性的意义上说的,即,罗素认为摹状词蕴涵有适合于该摹状词的唯一对象,斯特劳森认为摹状词预设有适合于该摹状词的唯一对象。然而在唐奈兰的指称性用法中,这种归属性意义上的蕴涵或预设都是不恰当的,即使没有任何对象唯一地满足该摹状词,该摹状词在特定的语境当中仍然能够被用来成功地指称某个对象,并且包含该摹状词的语句在该语境当中仍有真假可言。
语义与语用(Semantics and Pragmatics)
指称/归属的区别属于语义学的范畴,还是属于语用学的范畴?传统上对语义和语用有着明确的区分,语义主要关心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语用则关心语言、世界与语言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要说明指称-归属的区别具有语义上的意义就要说明包含摹状词的语句是语义上含混的。
两类语义含混
有两类不同的语句可被视为是在语义上含混的。一类是例如象「The man went to the bank」这样的语句。因为「bank」既可指「河岸」也可指「银行」。这是字面上的含混。另一类含混语句的例子是「Visiting relatives can be tiring」。「Visiting relatives」既可理解为「来访的亲戚」,也可理解为「拜访亲戚」(这个行为)。这不是由于字面上的含混,而是由于句法结构上的含混。
说话者指称和语义指称
如果表达式 e 的指称是由词汇和该表达式的句法结构所确定的,并且可以独立于特定说话者 s 对 e 的记号的特定使用,那么 e 的指称就是语义指称。另一方面,如果 e 只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根据说话者 s 的某些特定的意向而指称对象 o,那么 e 的指称就是说话者指称。
「世界最高峰」的语义指称是满足这个摹状词的描述条件的那个对象——即珠穆朗玛峰。但是一个说话者可能由于错误地相信麦金利山是世界最高峰,因而使用这个表达式来意指麦金利山,这就是说话者指称。
指称/归属的区别甚至适用于专名。假定琼斯远远望见布朗并错误地认为他是史密斯。假定他意指他所见到的人,并且说「史密斯过得很快乐」。那么在这个例子中琼斯用「史密斯」来指称布朗,尽管布朗不是「史密斯」的语义指称。我们不会因此而认为名称「史密斯」在语义上是含混的。如果是这样,我们便没有理由认为唐奈兰所举的那类例子表明了摹状词的语义含混。
[查看全文]本帖最后由 NCarrot 于 2012-12-3 14:06 编辑
使用与提及(use and mention)
通常说,我们使用一个表达式(expression)去指称对象,而当我们要提及这个表达式本身时,就会用到引号名称(quotation mark name)。表达式是语言中有意义的单位。
举个例子吧:
| 引号名称的名称 | 引号名称 | 名称 | 对象 |
| 「『战场原黑仪』」 | 「战场原黑仪」 | 战场原黑仪 | ![]() |
【贴图什么的真心烦死了……当然,对象肯定不是说图片,而是……你懂的……对象就是那个东西了。
具体来说就是:
- 「柏拉图」指称柏拉图。(对)
- 「柏拉图」由三个字组成。(对)
- 柏拉图由三个字组成。(错)
- 柏拉图是哲学家。(对)
- 「柏拉图」是哲学家。(错)
类型与记号(types and tokens)
表达式(expression)的记号(token)是指该表达式的特定的标记(物理上的字符或人们读这个语句的时候发出的声音)。
表达式的类型是指在形状上(书写的或印刷的)或声音上相似的表达式记号的集合。
问题:(a)和(b)是同一个句子吗?
(a)Snow is white.
(b)Snow is white.
回答:我们有同一个句型(sentence type)的两个不同的句记(sentence tokens)。
但是有如下的例子作为反对意见:
(c)The grass is green.
(d)THE GRASS IS GREEN.
(e)There is a hare on the mat.
(f)There is a hair on the mat.
其中(c)(d)两句的字是一样的,但是大小写不同。所以发音一样。但是,这里或许还没有问题,但是某些特定的词汇,比如说「LaTeX」指排版软件而「latex」指乳胶(不是乳交啊魂淡!!!),又或者,「China」指中国而「china」指瓷器。那就又不同了。
以及,(e)(f)虽然字不同,但是发音相同。
语句、陈述和命题
Sentence: sentence token【作为标记的句子
sentence type【作为类型的句子
Statement: the act of stating【陈述行为本身
what is said by use of an indicative sentence【陈述的内容
Proposition: what an indicative sentence expresses【表示的句子
the meaning of an indicative sentence【句子的意义意义
Utterance: the act of uttering【论断的行为
token of an indicative sentence【语句的记号
Assertion: the act of asserting【断言这一行为
what is asserted【被断言的内容
句法(syntax)
- 表达式的形状(shapes)
- 表达式的类型:
- 指称词项(referential terms):
- 名称(name)
- 摹状词(description)
- 索引词(indexical)比如说我、你、这里、那里、现在、那时、这个(this)、那个(that)都是索引词。
- 指示词(demonstrative)
- 谓词(predicate)
- 语句(sentence)
- 连接词(connective)
- 量词(quantifier)
- 指称词项(referential terms):
- 表达式的形成规则
语义(semantics)
语义是语言表达式与世界的关系。
名称指称(refers to)或指谓(denotes)或代表(stands for)对象。
谓词表达(expresses)或代表(stands for)或指称(refers to)性质。
语句描述(describes)或陈述(states)事实或事态。
语义概念:真、指称、满足。
- “Beijing” refers to Beijing.【「北京」指北京这个地方
- The earth satisfies the predicate “is round”.【地球满足「是圆的」这个谓词
- The predicate “is round” applies to the earth.【谓词「是圆的」可以应用在地球这个对象上
- The predicate “is round” is true of the earth.【谓词「是圆的」对于地球来说是真的
Semantics is a discipline which, speaking loosely, deals with certain relations between expressions of a language and the objects (or 'states of affairs') 'referred to' by those expressions.——Alfred Tarski
语用(pragmatics)
语用关系是语言、语言的使用者和世界三者的关系。
Strawson vs. Russell
refers to vs. denotes
关于定义
1 「定义」一词的意义
(1)Plato:
(a)Being able to tell what a thing is by means of the elements of the thing.
(b)Being able to give some mark by which the thing asked about differs from all things.
(2)Aristotle:
The account of the essence of the thing.
(3)Locke:
Make another understanding by words of what idea the term defined stands for.
(4)Kant:
To present the complete, original concept of a thing within the limits of its concept.
(5)Whitehead and Russell:
A declarative that a certain newly introduced symbol…is to mean the same as a certain other combination of symbols of which the meaning is already known.
(6)Carnap:
A rule for mutual transformation of words in the same language.
(7)牛津高阶词典:
An explanation of the meaning of a word or phrase, especially in a dictionary; the act of stating the meanings of words and phrase.
2 定义的对象是什么?
事物(things):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实定义(real definition)
语词(words):洛克、卡尔纳普、牛津辞典
唯名定义(nominal definition)
概念(concepts):康德
概念定义(conceptual definition)
3 定义的种类
唯名定义(nominal definition)
实定义(real definition)
外延定义/内涵定义(extensive definition / intensional definition;denotative definition/connotative definition)
直指定义(ostensive definition)
分析定义(analytic definition)
综合定义(synthetic definition)
操作定义(operational definition)
词典定义(lexical definition)
报告定义(reportive definition)
约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
4 定义的基本分类
【唯名定义】唯名定义的目的是报告或者确立一个符号的意义。
【词-词定义】词-词定义将一个词与另一个具有相同意义的词相联系,说一个词与另一个意味着相同的东西。例如:“rot” means the same as “red”。
【词-物定义】词-物定义将一个词联系到一个事物,说它意味着该事物。例如:“rot” means red。【对比这两种模式,请区分名称和对象的区别。
【词典定义】词典定义是这样一类词-物定义,通过该定义我们解释了实际的词汇被实际的人使用的实际方式。词典定义是历史报告,因而是有真假的,其真假取决于是否准确报告该词的既定用法,并且要接受经验检验。
【报告定义】同上
【约定定义】明确而有意识地规定一个词或符号的意义。约定定义是由定义者按照自己的意图给出,而不是报告词的已有用法,因此没有真假之分。
【实定义】实定义不是针对词或符号,而是针对事物。通常具有「x 是 yz」的形式。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定义」分为「物-物定义」(也就是「实定义」)和「唯名定义」,其中后者分为「词-词定义」和「词-物定义」,「词-物定义」包括了「词典定义」和「约定定义」。
另外,对实定义有着以下几种理解:
(a)实定义作为对本质的探求(real definition as the search for essence)。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实)定义的目的是给出事物的本质。按照这种解释,如果「x 是 yz」是关于x的实定义,那么x就是一个事物,yz就是该事物的本质。
(b)实定义作为描述+命名(description + naming)。
很多具有「x 是 y z」形式的所谓实定义实际上等同于这样的陈述「特征 yz 存在,我把这个特征称作『x』(或者它通常被称作『x』)」。在这里,描述+命名=存在命题+唯名定义。给出这种定义,也就是对某种存在的性质给出一个名称或报告已使用的名称。称这种定义为实定义似乎比较勉强。
(c)实定义作为对原因的探求(real definition as the search for the cause)。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曾多次讨论到「快乐」的各种定义,例如「快乐是一种可感觉到的向自然状态的变化(pleasure is a perceptible transition to the natural state)」。显然,这里所谓的「定义」实际上是关于快乐发生的条件的理论。「快乐」这个词的意义并不是「一种可感觉到的向自然状态的变化」。
5 定义的基本方法
【同义词方法(the method of synonyms)】这种方法是对初学者给出一个他已经熟悉的同义词,告诉他被定义的词与他已经知道其意义的其他语词具有相同的意义。例如:“chien” means dog; “buss” means kiss. 这是词典中经常使用的方法,特点是简短和简单,能够建立(尤其是两种不同语言之间)的词-词对应关系。
【分析的方法(the method of analysis)】某人可能不知道一个词的意义,却能够理解给出这个词所代表的事物的分析的短语,于是可以通过给出分析而使初学者理解该事物。例如,“八边形(octagon)”是指具有八条边的多边形。亚里士多德的属加种差(genus and differentia)定义方法就是分析的定义方法——通过指出被定义词项所代表的事物所属的类,以及该事物区别于它所属的类的其它事物的特征。例如,“人”意味着(means)理性的动物。分析的方法的缺点是,对于代表特定个体的词项,很难给出完整的分析。例如,Julius Caesar = animal, rational, bald, emperor…
【综合的方法(the method of synthesis)】综合的定义方法是通过指出一个词所代表的事物与其它事物的关系来定义这个词。例如,By “red” people mean those colors which a normal person sees when his eyes is struck by light of wavelength 4000-7000 Angstroms。分析方法是展示被定义的词所代表的事物的组成部分;综合方法是展示被定义的词所代表的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
Analysis (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salt is whatever composed of one part sodium and one part chlorine.
Synthesis (relational characteristics): brother, farther, …
【暗示的方法(the implicative method)】例:“A square has two diagonals, and each of them divides the square into two right-angled isosceles(等边)triangles”。这里并没有明显提及要定义的词,但是如果知道除“diagonals”以外的词的意义,我们就知道「diagonals」的意义。它与一般定义的区别是:
- 它使用了被定义的词,而不是提及它。
- 它没有为被定义的词项,如「diagonals」,提供意义等价的短语或词项。
【外延方法(the denotative method (extensive definition))】通过列举或例示被定义词项所代表的所有事物或事物的种类来加以定义。例如,“bird” means such things as swans and robins and geese and hens and larks, and not such things as bats or butterflies or aeroplane. 又如:The word “ocean” means the Atlantic, the Pacific, the Indian and the Arctic. 事实上,如果看过理想国,就会发现柏拉图是拒绝外延方法的。
【直指的方法(the ostensive method)】通过非语言的方式来解释一个词的意义。例如「指(pointing)」的方式。先前介绍的定义方法都是使用其它词来定义一个词,而直指定义则使用非语词的方式来定义一个词。这是婴儿最初学习词汇的时候经常使用的方式。有时直指定义不使用“指(pointing)”的方式,像fear,pain这些词的直指定义是在这些感觉出现的时候说出一个词而确定的。
【给出规则的方法(the rule-giving method)】通过解释一个词的用法来确定一个词的意义。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定义索引词,如:「我」、 「你」;指示词,如「这个」、「那个」;连接词,如「或者」、「并且」等等。
6 传统的定义规则
(1)一个定义必须给出被定义项的本质。
这其实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本质定义。它只是实定义的一种。
(2)一个定义必须是属加种差的定义。
这是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方法,属于分析的方法。
(3)定义项必须等价于被定义项。
有些方法不要求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等同,如暗示的方法,给出规则的方法。
(4)定义项不能包含任何出现于被定义项(或只能根据被定义项来定义)的表达式。
但暗示的方法呢?
(5)定义项不能否定地表达,除非被定义项是否定的。
这只是提醒我们避免这样的做法,即,当我们想要说出给定事物的分析是什么时,有时会仅仅说它不是某事物;当我们想要说给定的词项的意义的时候,我们有时会说它的意义不是如此这般。
(6)定义项不能用模糊的或比喻的语言加以表达。
[查看全文]说文解字说,韘,决也。以前说没问题,现在说就有问题了。这两个字字形差别太大。很难让人信服,比如明代的指机和清代的扳指,都是拇指勾弦用的,但是形制和用法,完全不一样。拿着指机的式样硬要说扳指,就是没文化,反之亦然。说文解字什么时候的书?东汉的时候,汉代人分不清楚,是有可能的。说文解字到清刻本的时候,关于韘字可以看相关解释,说拇指带韘,弽是象骨,又出现了朱极三,三指手套,等等,注疏已经发展到相当繁杂。实在太麻烦,没办法,只好分析各类原典。我们第一个参考的资料是《诗经》,《诗经》最晚也是春秋中晚期了,虽然对这本书成书年代还是有争议,但是其词汇构成是西周早期到春秋末期的原典,没有太大疑问,诗经里面,把韘和决分得很明白“虽则佩韘,能不我甲”,黄先生的意思显然理解有歧义,童子佩韘里这个东西显然还是实用器,而不是装饰品。这句话的意思是:“某种自称文艺青年的人,即便手里有韘,但射箭的时候,不照样没有我普通老年射的远吗?!”可见,在这里,韘是射远器。整首诗说的是礼器不配国君,那么韘所指应为礼器,则韘为射礼时所用(步射),当有一义。但同样是诗经,小雅车攻却是“决拾既佽,弓矢既调,射夫既同,助我举柴。”但为什么不是韘拾既佽?这个问题不小,而且这篇名为车攻,很明显,在这里决是车战时用的。从《诗经》里面,我们得到这样第一个简单的一层推论:礼射用韘,车战用决。但是这个论证很显然,是不太容易立论的,首先第一个问题,韘字,按说文解字的意思,是象骨做的,目前我们看到的出土资料,没看到有象骨做的射具,玉质的倒是不少。第二个问题,如果韘决不同器,那么是先有韘,还是先有决?第三个问题,韘和决有什么具体区别?不能互换吗?如果解决不了这三个问题,那么韘就是决,决就是韘,翻不了案。这就涉及到需要做三个二层推论,先解决部分问题:第一个二层推论,近年来学者的共识,,虽然殷商成规模的田猎活动一直没间断过,但是田猎活动中是否涉及到“射礼”,其过程以及内容,对于乘车涉猎的记载相当多,规模也不小,但对于其中“礼”的实施,不能说没有,只能说相当贫乏,商王在自己田猎区的活动,很多都是和涉猎技术以及获得猎物相关,而不是和臣下之间的“礼”,直到商晚期才出现点田猎中颁赐的苗头。殷商既然不存在规范化的“礼”,那么礼射用的“韘”,自然也就不存在。当然,这是一个基于一层推论的硬推论,有点霸王硬上弓的味道,得出第一个二层推论:殷商时代无韘。第二个二层推论,就是“决”这个字,很有意思,作为铺垫,请看我上一篇《弓箭学研究之一—商至西周两指射法的疑问》,在里面提到了殷商到西周早期,是中国捏箭射法向控弦射法的过度,在这个一层推论里面指出中国这个时期很有可能是拇指和食指两指控弦,那么我们回头看决这个字,夬是易卦名,两点为阴爻(水亦为阴),易是大致作于西周初期中期的材料,夬:扬于王庭,孚号:“有厉。”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这明显和西周早期的军事征战有关,我在darkmoon先生的帖子里回复过西周坡型“韘”的问题,现在觉得将其命名为“韘”很牵强,应该是西周坡型“决”,我们得出第二个二层推论:西周有决,决是商周车战中脱颖而出的,比两指射具更简化实用的实战射具(或其他材料制成)。第三个二层推论,殷商时代,是从原始的部族徒步械斗(可以参考今日非洲部落间因为抢牛羊而起的冲突)已经进步到车战的,这个从殷墟出土的战车规模看没问题,战车赋予了比部族徒步械斗更强大的机动性,而改良的射箭方法则赋予了车乘人员在先秦时代的远程打击和大规模杀伤能力。殷商之所以能大规模的打击东夷原住民,很大程度上是拜战车的威力,但某种意义上,殷商时代,还没有完全实现战车集中使用。武王灭商,周师方面简化了车乘人员,增大了战车规模,同时采用了当时先进的钳形战术,一举完成了对帝辛(纣王)的“斩首行动”,用今天的话说“消灭坦克最好的武器就是坦克”,西周处于车战以及车战战术的成熟期,并且证明了消灭殷商战车与士徒集群的办法,就是战车的集中使用。这里面,材料比较复杂,艰深的东西多,提个引子,和弓箭学无关,不展开讲。对于大规模战车集群的管控与战术操作,需要一整套制度的支持,因而也产生了新术语,于此相对应的是射礼的常规化与制度化,车战的巅峰与衰落的开始,射礼的步射倾向和人员构成明确之时,已经是在春秋,那么我们只能做下这样一个推论:自西周以降,春秋射礼成熟之时,方有韘之术语名称。这样,把一级推论和二级推论结合,我重新整理推论如下:原始社会,无韘无决;进入殷商西周时代有决,决是从成对捏箭勾弦过渡到单指扣弦的实射玉器(或其他材料制成)。自西周春秋射礼成熟之时,方有韘之术语名称,西周至春秋,车战用决,礼射用韘。这样看,提出的三个问题中,第一个问题,没解决完全,韘是象骨的,我们还是没看到实物;第二个问题,解决了,应该是先有决,后有韘;第三个问题,没解决完全,韘决不同器是肯定了,区别在哪里?能不能互换,还是没解决。这样三个问题可以合成第四个问题:你说的这些,都是你自己历史知识积累的分析,而且和科班讲的东西,极大地不同,有佐证资料吗?这就有探讨空间了。第一个部分,还是说汉字,决这个字,小篆没有大篆有,韘这个字,大篆没有小篆有;我不是汉字专家,简单说决这个字西周最迟中晚期就有了,韘这个字,西周时期没有,春秋不好说,战国的时候应该是有了。这基本可以验证决先出现,韘后出现。但是第一个问题又出现了,既然韘后出现,你说决可以用字形去解,韘这个字你怎么说?象骨制成的,殷商时候中原或许还有大象,春秋战国时候哪里来的大象嘛!这里也要解下韘这个字,这个字有意思,左侧是韦,古代指熟皮子;枼呢,古代指薄木片,左边一块皮子右边一块木片,这是神马东西吗?!和象骨一毛钱关系都没有,说文解字纯粹是忽悠。但是实物有没有呢?我给几个朋友看过李朝时代的资料,朝鲜的坡形“扳指”,里面是皮子,外面是木板切削成的,应该有古制的因素。这个东西,如一些弓友说的,如果春秋战国时代有的话,也早降解掉了,这个真是可以降解掉的。不幸的是,这个可以有,在曾侯乙墓出土过四个两对成套的木制有勾坡型勾弦器,就是木片制成的,可惜不是拇指用的,可能是食指或中指用的,墓主左手倒是出土了一个玉质的典型拇指或食指玉坡型器。虽然我有句名言叫孤证不举,但是曾侯乙墓出土同时又竹简,上面就列着随葬品包含韘,那么韘指的是木头那四个呢?还是玉质那一个呢?我看,都是。弽呢,应该是和弓同等材质的木片韘。[查看全文]
